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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上发帖辱骂前夫被判赔万余元

2012年12月06日 15:28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对离婚夫妻为债务纠缠多年,女方竟然在网上发帖辱骂男方,称其是“骗子”“诈骗犯”等,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女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1.1万元。

  王先生与陆女士于2004年春节登记结婚,4年后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时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归还。2010年8月,陆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王先生的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补偿款1.2万元并承担共同债务9万元的50%。经法院调解,王先生自愿补偿陆女士2万元,并已经履行完毕。

  同年12月,有一个叫李某的人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夫妻俩偿还夫妻共同债务20万元。经一、二审判决认定,这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王先生不承担清偿责任。

  今年5月,王先生获知在网上有人散发的帖子,内容论及王先生的家庭纠纷等信息,言论中有辱骂王先生是“骗子、诈骗犯、从人间蒸发”等毁坏王先生名誉的内容。

  9月6日,在公证处公证下,王先生通过电话向陆女士多次质问为何在网上发布这些言论,陆女士矢口否认,回答“我父母的钱你还了吗”“你为何不解决”“与你搞到底”“问你自己,为何借钱不还?为何人逃掉?这钱要还”“你怕啥”等言辞。

  王先生为此进行了公证,支付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1.5万元。王先生认为,陆女士的行为是对原告名誉进行恶意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

  今年国庆节前夕,王先生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女士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在网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律师费、公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2万元。

  庭审中,被告陆女士矢口否认自己曾经发布过这些言论,但称虽不知道是谁发布的,但发布的内容是真实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网上发布的内容涉及原、被告双方的纠纷等信息,被告的遗书亦发布在网上,上述内容一般情况下无关人员较难知悉。另当原告电话反复询问被告为何发布涉及原告的信息时,从被告的电话回答中,可以确定被告对网上发布的内容是清楚的。综上,可以推定网上发布的有损原告名誉的内容系被告发布或者被告授意下由他人发布,故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为诉讼进行公证,支付公证费7000元应予以支持。考虑案件标的、难易情况等,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律师费3000元,考虑损害后果、被告侵权的行为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欣慰)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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