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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后丈夫自杀 妻子仍能享继承权

2012年12月31日 14:31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廖某和陈某刚认识不久,两人就闪婚了。可是因为双方了解不够,结婚后时有争吵。今年6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了争吵。廖某一时气不过,竟然于当天服用了大量安眠药自杀。廖某的妻子陈某在料理完廖某的丧事后,与廖某的父母商讨起了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而廖某的父母认为是因为陈某的原因才导致廖某自杀身亡,陈某并没有资格继承廖某的遗产。而陈某却认为廖某自杀是她没有预料到的后果,也并非有意,且作为廖某的合法妻子,她有权继承廖某的遗产。一时之间,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律师说法:

  天津市天烁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认为,廖某自杀身亡并非是陈某故意所致,陈某的行为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陈某有资格继承廖某的遗产。李勇律师说,《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被继承人廖某因夫妻矛盾自杀身亡,其死亡与陈某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夫妻矛盾导致一方自杀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廖某自杀亦非陈某主观上所能预见。因此陈某并未丧失继承权,其仍有资格继承廖某的遗产。(记者 韩春霞)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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