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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砍伐红豆杉获刑三年

2013年01月11日 09:29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宜丰一男子明知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仍然盗伐贩卖。1月10日,大江网记者获悉,近日,经宜春市宜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刘军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5日晚,刘军某伙同胡某(另案处理)、李某(已判刑)等人,驾车窜至奉新县甘坊镇“老山塘下”山场盗伐南方红豆杉树1棵,并将该树制成4筒原木,其中2筒被运至高安市以11000元的价格出售。

  2012年6月4日晚,刘军某又伙同张某等三人(均在逃),驾车窜至宜丰县新昌镇“白石坑”山场盗伐南方红豆杉树1棵,并将该树制成4筒2米长的原木运至公路旁,在准备装运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刘军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伐的两株红豆杉树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总计2.2918立方米。(邹才根 记者 朱超)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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