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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法院判决撤销上海劳教6名农民工决定

2013年01月11日 18:4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11日,记者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近日郴州中院审结了6起行政诉讼案,判决撤销了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郴州在沪务工的6名农民工的劳教决定。

  劳教制度曾被指随意性大、“太宽松”、导致劳教对象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况时有发生。2012年,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案”等被披露后,劳教制度的存废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传出广受社会关注的消息:2013年要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在这一背景下,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据了解,2012年6月12日晚,湖南郴州市永兴县的刘千准、史光辉、史皇辉、康宋佳等4人在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一菜场门口以抽奖方式摆摊出售家用小电器等商品,因与买方发生纠纷,次日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随后,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4人犯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对4人作出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2011年12月,湖南郴州市临武县人胡成龙和李方贞二人在上海市务工期间,与他人合伙在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一小区门口的光明便利店内放置了一台赌博机营利。胡成龙得知该赌博机被原在该店放置过赌博机的杨某挪走后,于同年12月29日对杨某进行殴打并威胁,致使杨某构成轻微伤。2012年4月,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原告胡成龙、李方贞寻衅滋事,决定对胡、李二人分别做出收容劳动教养1年3个月和1年的决定。

  刘千准、胡成龙等6人对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做的收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依法分别在户籍所在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劳动教养决定。对此,湖南永兴县法院和临武县法院一审分别判决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上述6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一审宣判后,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千准等人的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涉案数额较小,交易的过程中既未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在4人仅实施了一次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情况下,对其实行劳动教养不当。对胡成龙、李方贞的劳动教养也不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规定的可以劳动教养的地域范围条件。上海市劳教委对胡、李两人的劳教决定时并未征求二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不符合劳动教养程序。据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撤销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刘千准等6名农民工收容劳动教养决定。(记者陈文广、谭剑)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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