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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维修后索要“车辆贬值费” 合同有约遭驳回

2013年01月11日 21: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南京1月11日电(王蒙 朱晓颖)发生车祸后,受损车辆虽经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和安全性要求,对因此产生的贬值损失,肇事者在赔偿事主后,向保险公司索要“车辆贬值费”,并提起了诉讼。11日,江苏省镇江润州法院公布,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但赔偿的范围应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辆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物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贬值损失16900元和为此支付的评估费15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76147元。

  原来,2011年11月,许某驾驶挂靠在镇江市某物流公司的重型货车,沿靖江市季斜线由南向北行驶时,追尾撞上由郭某驾驶的奔驰汽车,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许某赔偿92797元(其中包含车辆贬值损失16900元,承担评估费、案件受理费1750元。许某挂靠物流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物流公司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但我公司当时对车辆损失是定了损,我们只同意以定损的67000元予以赔偿,其他费用一律不承担。”保险公司提出抗辩。

  本案中涉及到一个新名词“车辆贬值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应采取全面赔偿的原则,目的是为了使车辆恢复到被撞前的自然状态。通常情况下,车辆的小擦挂不会产生此种费用,而在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中,被损坏的车辆虽然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性能,车辆安全性也相应降低。在交易市场上,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交易价格要比同样状况但无事故的车辆要低,因此车辆贬值损失是事实上存在的,事故责任人应当对车辆贬损进行赔偿。

  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多少的认定并非易事,也并非所有的事故车辆都存在贬值损失,如车辆剐蹭、非重要零部件的损坏,这些可以通过修理或更换,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完全赔偿。只有在车辆损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认定损坏车辆存在贬值损失。而且车辆贬值损失的多少,是专业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车辆的新旧程度、损坏情况等做出结论,以评估结论来确定贬值损失的多少。

  物流公司提起诉讼,希望通过保险理赔弥补这部分损失,但保险合同对此项明确作出约定不予赔偿,故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受损车辆的修理费,已经靖法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保险公司抗辩已经定损67000元的理由同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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