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谎称自家房产“国有”索1600万 获刑3年
参与互动(0)现如今,城中村改造、城市拆迁建设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能够改善人居环境,提升老百姓的生活品质。在大家的记忆中,部分人在这过程中一夜暴富也早已不是什么稀奇事,这让一些人打起了如意算盘,他们想要从中捞一把。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有人难抵诱惑,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企图贪占国家的便宜,却没想到自己一手编织的发财美梦最终变成了欲望和金钱的漩涡,反而把自己卷了进去,我市某村一老汉就是这样……
一拆迁户“大开口”,“国有”产权有蹊跷
有个拆迁户一张口就要1600万元,手里拿着的“国有”产权证上面却连编号都没有,这样荒诞的事情就真实地发生在我市。
事情还得从2011年10月10日说起。当天,我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报案的是我市某城中村改造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B拆迁指挥部”)。“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发现一拆迁户所持的证件上连编号都没有,这证件能是真的吗?由于国有商业产权和集体产权在补偿标准上差别较大,所以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鉴定核实真伪,以免给国家资产造成巨大损失。”
原来,B指挥部工作人员在对辖区内拆迁户陶勇(化名)进行动迁时,对方出示了一份国有土地产权证和一份国有房屋所有权证,向拆迁部索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600万元。可是细心的审核人员却发现:陶勇所持的两个证件上有多处不正规之处,更让人觉得可疑的是,居然连最起码的正规证件编号都没有。基于对陶勇这套房屋所在土地周边多为集体产权性质这一情况的前期掌握,指挥部工作人员更觉得事有蹊跷。涉案金额巨大,稍有闪失将给国家资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于是,工作人员在向拆迁指挥部负责人汇报的同时,第一时间报了案。
面对质疑 拆迁户振振有词
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当时在场经历了上述事件的工作人员都觉得眼前的拆迁户陶勇和他所拿的证件有问题。面对质疑,陶勇却振振有词。
当时B指挥部负责动迁的工作人员陈丽华(化名)至今清晰地记得案发那天的情景。“案发前大约半年,我们开始对辖区内城中村征地拆迁工程进行动迁,进行到名叫陶勇的拆迁户时,他让我们对他家一处三层的房产按照门脸房(商业产权)拆,还口口声声说房子是国有产权,并且手续齐全。当我们要求他出示相关手续时,他拖着不给,我们还联系各部门领导去找过陶勇。有一位领导亲自去动迁时,他主动从自家小卖部的床底下拿出了商业国有土地产权证和国有房屋所有权证,落款分别是‘呼市国土资源局’和‘呼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时间均为1997年6月,还分别加盖了公章。可是,这两个证件明显有问题,仅仅从直观上看,两个证件上都没有编号,还有多处不正规的地方。大家都知道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补偿标准区别非常大,而就陶勇所说的这套房产,这两种补偿标准的差价将达千万元以上。为慎重起见,我们报案请求核实证件的真伪。”接受记者采访时,陈丽华说,陶勇一直坚称自己有这处房产的全套国有手续,从来没有说过是集体产权。
辩护人称拆迁户“遭遇钓鱼执法”
觉得可疑,B拆迁指挥部报了案,事实很快证明了工作人员的猜测——陶勇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产权证和国有房屋所有权证确实是假证。2011年10月21日,陶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次日,经检方批准逮捕并由警方执行逮捕。面对司法人员的询问,陶勇起初仍然有他自己的理由。
作为此案的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陶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企图骗取拆迁补偿款。就陶勇这套房产而言,国有房屋所有权与集体产权补偿标准的差价即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028498元,数额特别巨大,故以诈骗罪将其公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陶勇当庭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了异议,其辩护人更是为他提出了3点辩护意见。第一,辩护人认为陶勇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也不存在诈骗未遂或犯罪预备的问题,理由是并没有证据证明陶勇索要1600万元,仅仅是依据所谓的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不足以证明。第二,辩护人称本案从立案到侦查程序存在诸多违法问题,例如作为报案单位的B拆迁指挥部并不负责陶勇所在房屋的拆迁工作,再比如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本案证据。第三,在本案还没有报案之前,陶勇的房屋所在区人民政府曾向陶勇的女婿所在的单位发文,明确了陶勇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是假的,由此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就是陶勇仅仅依靠假的两证并不能达到索要拆迁补偿安置款的目的。那么,政府明知是假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向其索要证件,“钓鱼执法”呢?
狡辩苍白无力 谎言不攻自破
陶勇在法院审理阶段当庭提出异议,而其辩护人甚至声称陶勇遭遇了“钓鱼执法”,事实究竟是怎样的?此案中政府部门的执法到底有没有问题?两个部门的证词彻底揭穿了陶勇的谎言,也让这起案件真相大白。
我市某建设指挥部向司法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A、B两个拆迁指挥部均隶属于该建设指挥部。陶勇的房屋所在路段前期由A拆迁指挥部负责动迁,但是工作人员多次与陶勇沟通协商,其拒不动迁。后期建设指挥部召开调度会议,决定由B拆迁指挥部负责对陶勇做动迁工作,案发时陶勇的房屋的管辖权属于B拆迁指挥部。陶勇的房屋及附近的拆迁户均为集体土地,B拆迁指挥部对此事实是知道的,向其索取土地证及房产证是为了确认拆迁面积作为补偿的依据,这是正常的工作程序,并非陶勇辩护人所说的“钓鱼执法”。就拆迁补偿的流程,该建设指挥部也向法院做了说明:做动迁工作——当事人出具土地证及房产证以确认拆迁面积作为补偿依据——拆迁工作人员审核——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填写拆迁补偿协议——土地收储部门审核——返回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偿金并开具回迁证。如果在审核中发现被拆迁人作假,是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因此,陶勇目前仍然没有与B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市国土资源局则证实,在其档案查询系统中并没有陶勇的土地使用登记情况,也就是说,陶勇口口声声说的这套“国有”房屋并非国有。此外,该单位于2001年更名,在此之前的名称为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局,所以在2001年之前落款为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章根本不存在。而陶勇所持土地使用证上的落款时间为1997年,加盖的公章不存在,证件自然就是假的。
拆迁户庭后认罪 便宜没占着落法网
辩护人提出其当事人陶勇遭遇“钓鱼执法”的重磅辩护意见,而陶勇自己当庭也对检方指控的事实提出了异议,可是大量的证据让陶勇的谎言不攻自破。在庭后,他向法院提供了书面的认罪和悔罪材料。
据陶勇供述,凭借着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他深知房屋因产权性质不同在拆迁补偿标准上有着明显差异,国有产权的补偿标准要远远高于集体产权。他家在我市某镇有一套面积不小的房屋。早在1997年2月,陶勇已经给这套房屋办理了“蒙A0×××××1号蒙村房产证”,同年10月,他又办理了上述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呼郊集建(97)第×××××2号”。2002年或2003年,陶勇却又为这套房子办理了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这套房屋拆迁时,他出示上述虚假证件,向我市某城中村改造拆迁指挥部索要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600万元。根据相关部门对此案中陶勇的这套房屋所作的鉴定和估价报告,按照集体产权应补偿4012557元,而按照国有标准则为16041055元,两者相差12028498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并认定上述事实后认为,陶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骗取拆迁补偿款,价值人民币1202849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通过庭审,陶勇能认罪悔罪,具备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综合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认定陶勇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就这样,1953年出生、年近六旬的老汉陶勇想占国家1200余万元便宜的想法没得逞却栽进了法网。(记者 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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