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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户烧纸钱引发火灾 形成共同危险判连带担责

2013年01月16日 18: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盐城1月16日电 (谷华 天德 效飞)焚烧纸钱祭奠先人,不料引发火灾,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16日,江苏阜宁法院审理该案认为,焚烧纸钱的三名农户因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焚烧纸钱的行为与受害人财产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共同危险理论,判决三名农户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害27500元。

  原告孙某在2012年11月底,将从外地某木材公司购买的数十吨杂树堆放在河边准备销售给他人,而堆放地旁边正好是一处农村墓地。12月21日(农历冬至)中午12时左右,当地村民于某、孙某、赵某依农村习俗来到墓地焚烧纸钱祭奠已逝长辈,并先后离开。期间,曾有帮助孙某运过杂树的村民提醒于、孙二人烧纸要注意安全。

  下午13时左右,有村民发现孙某的树堆着火。消防部门到场后,杂树堆已全部烧毁。消防部门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遗留火种。事故发生后,孙某即起诉到法院要求于某、孙某、赵某赔偿损失5万元。三被告均辩称离开墓地时已踩灭火源,但未能举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在焚烧纸钱时未注意消防安全,在临近原告所堆放的树木附近从事了具有危及原告树木安全的焚烧行为,已构成一种共同危险。由于三被告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火灾的形成又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故推定三被告均对原告财物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原告本人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消防管理不到位,报警时间较晚致火灾未能被及时扑灭及损失扩大,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三被告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三被告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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