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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妻子不满丈夫送钱给情妇起诉盗窃遭驳回(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1月17日 10:32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庭上小三曝暧昧短信

  法庭上,小美委托代理律师辩称,小昭和小美是情人关系,原告主张的9.9万元,是小美和小昭在同居期间,在小昭知晓的情况下取出来,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并非秘密窃取。所以,这笔钱不该还。

  法庭上,小昭的代理律师始终不承认小昭和小美是情人同居关系。

  “既然不承认是同居关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法官发问。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他们曾报案,但警方不予立案,要他们以民事案件处理。

  为了证明小昭和小美是情人关系,小美的代理律师当庭宣读了小昭曾发给小美的暧昧短信:“乖乖,起床没有?开机。”“乖乖,我们重新开始好不好……”“有一种爱叫放手,为爱放弃天长地久……”

  小美的代理律师还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小昭和小美是情人关系,证明小美曾通过转账和取现两种方式拿了小昭9.9万元,这笔钱用于两人生活开支。

  小昭的代理律师坚称小昭不知情,是小美偷拿了9.9万元。理由是,小昭是个生意人,因为业务往来有许多银行卡,小美拿走某一张银行卡并知道密码很容易。

  向小三索要钱财被驳回

  以往类似案例,小三拿走的所谓青春损失费、包养费、分手费等,只要有充分证据,一般情况下都要还。这个案例却是个例外,离婚夫妻找小三索要钱财败诉了,小三胜诉了。

  2012年7月,办案法官针对案件向小昭和小丽进行了释明,小昭和小丽始终坚称,小美拿走的9.9万元是秘密窃取。

  法院认为,小丽否认小昭和小美的情人关系,称小昭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原告数额较大的财物,属不当得利,要求小美返还。法官释明不当得利与盗窃的法律关系后,小丽仍坚称小美是秘密窃取。

  基于此,潼南县法院裁定驳回小昭和小丽的起诉。

  收到一审裁定书后,小昭和小丽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去年底,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裁定。(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释法

  状告小三搞错了理由

  本案办案法官称,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盗窃罪,则是属于刑法调整范围。

  小昭和小丽在诉状中主张,被告小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小昭和小丽所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经过法院释明,原告仍然坚持被告系秘密窃取。

  依据原告的该项主张,被告的行为涉嫌故意犯罪,属于刑法调整范畴,并非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即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原告的财物损失,可通过刑事诉讼的清退犯罪所得环节予以解决。

  法官称,法院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小丽作为原告可以另行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美返还所得的钱财。

  律师点评

  告小三还钱多半能告赢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贺天强称,已婚者和小三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不受道德认同。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挣的钱都由夫妻共同拥有,不分彼此。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生活、工作经营的共同开支,有权单方处理。

  如果其中一方感情出轨,给第三者买房买车、给第三者分手费等,单方处置财产,就侵占了另一方的财产份额,被侵占的一方发现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回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

  贺天强律师结合该案称,小丽本来可以起诉小昭,要求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9.9万元的一半,或者起诉小美要求返还9.9万元的一半,不应该起诉小美盗窃。

  贺天强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原配状告小三要求返还得到的钱财,只要证据充分,都会得到法院支持。该案属于特殊情况,既然小丽不承认小美和小昭的情人关系,那就只能以刑事案件盗窃来处理。

  贺天强律师表示,在我市,该案例算得上原配状告小三败诉第一案。(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王佳)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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