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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政府拖欠垫付款 法院:不属民事案驳回起诉

2013年01月23日 13:1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调查起因:地方政府拖欠企业700余万元垫付款

  调查发现:法院裁定原被告双方不属于平等主体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了解到一起特殊的“债务纠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政府被指拖欠开发商700余万元垫付款多年不还。

  据了解,2008年,哈尔滨鑫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政府垫付了700余万元的科技人员购房优惠补贴款,多年来当地政府一直没有兑现这700余万元,企业只好通过诉讼解决。

  近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以“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驳回了鑫马公司的起诉。

  缘由

  招商企业垫付补贴

  2004年,鑫马公司被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进驻富拉尔基区后,建起了一栋建筑面积为250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楼。

  齐齐哈尔市和富拉尔基区两级人民政府决定将该栋住宅楼提供给高科技人才,作为福利性住房,当地政府将其命名为“红岸科技名苑”。

  2005年6月23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35号办公会议纪要中记载,南四区建设的科技人员住宅小区执行安居工程优惠政策的规定,“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高层住宅应执行安居优惠政策,对所销售红岸科技名苑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优惠400元计算”。

  2006年7月20日,富拉尔基区政府下发的富政发【2006】18号《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区高科技人员购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红岸科技名苑原住宅平均售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30元,科技人员购房平均价格降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30元。富区政府为科技人员购房每平方米补贴400元人民币。

  鑫马公司的尹经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地政府虽然承诺给予优惠补贴,但并未实际支付优惠补贴款,而是由鑫马公司垫付这每平方米400元的优惠补贴款。当时地方政府承诺,该笔费用政府会给予解决。

  2009年3月20日,富拉尔基区政府向齐齐哈尔市政府打了一份报告,就鑫马公司垫付的补贴款及税款问题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请示,给予资金支持并协调相关部门。

  2010年2月4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明确提出,由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好红岸科技名苑高科技人员购房补贴问题。

  尹经理告诉记者,此后,鑫马公司按照齐齐哈尔市政府的处置意见,多次找富区政府讨要垫付的补贴款,但富区政府始终推诿未予给付。“这种行为侵害了我们鑫马公司合法权益”。

  审理

  法庭核对补贴款项

  鑫马公司在万般无奈之下,于2011年11月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给付鑫马公司垫付的购房补贴款740余万元,还有自200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计900余万元。齐齐哈尔市中院确定案由为追偿权纠纷,并于2012年1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以及举证通知书,并确定开庭时间为2012年2月16日9时许。

  鑫马公司代理律师高岩告诉记者,齐市中院在2012年2月16日、5月14日等时间多次进行了审理。

  鑫马公司尹经理告诉记者,法院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对鑫马公司垫付的740万元购房补贴款进行了逐一核对,哪户居民属于高科技人才、哪些家庭得到了补贴,都与富拉尔基区政府进行了细致地核对,结果是600多万元。

  今年1月初,律师高岩得到消息,称法院将驳回鑫马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他们研究发现,这起案件并非应该由民庭进行审理,但将其认定为什么案件没有明确说。

  高岩对记者说,可不可以立案并不是由原告或者被告某一方来决定,也不是法院的民庭、行政庭、刑庭来决定,法院的立案庭就是专门负责审查是否够立案标准,应该属于哪一类案件,并分配交给适格部门进行审理的。

  高岩说,鑫马公司向富拉尔基区政府追偿的民事纠纷案件是法院在立案初期认可的,如果法院不认为这是民事纠纷案件,应该会自行转交给行政庭继续审理。总不可能既不是民事案件也不是行政案件,毕竟双方的纠纷是存在的。

  裁定

  法院称主体不平等

  1月14日,记者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见到了该案的主审法官白丽娜,其表示:“我们认为是(民事案件),要不我们能审这么长时间吗。但领导认为不是(民事案件),可能更适合行政类案件,这就是认识上的不同吧。”

  同在法院的鑫马公司尹经理问:“那我们这属于什么案子啊,当初立案不就是按照民事案件立的吗?”

  白丽娜说,正常是立案庭审查,现在是审判庭审查了,(裁定)都下来了就得服从。将来换个庭,换个办案人再说吧。

  记者在齐齐哈尔市中院作出的裁定书上看到:本院认为,本案是基于政府的优惠政策引起的纠纷。优惠政策是政府单方作出的,双方当事人在政策制定和履行中地位不平等,双方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另外,双方当事人没有形成民事合同关系。这份优惠政策不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协议,不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双方始终未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裁定:驳回鑫马公司的起诉。

  鑫马公司尹经理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法院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混淆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概念,本案的纠纷不是对优惠政策持有异议,更不是双方对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履行产生纠纷,鑫马公司和富区政府对优惠政策均无疑异,富区政府在对高科技人员施行优惠政策过程中,富区政府没有支付给高科技人员补贴款,而此款恰恰是鑫马公司为富区政府垫付的,双方不是政府与鑫马公司关于履行优惠政策的纠纷,而是追偿。

  鑫马公司尹经理表示,公司会继续上诉。(记者 张冲)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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