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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商场购物起纠纷 遭营业员殴打致面瘫

2013年01月23日 16:25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因为一句话,引发一起“毁容”事件。原本美丽端庄的少妇,却因购物纠纷,变成了一个面部畸形的人。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近日,“毁容”少妇林女士获赔5万多元。

  一句话 酿成一起悲剧

  “已经卖出去的衣服,为什么还要挂在这里让顾客挑选?”

  林女士就因为说了这样一句话,酿成一场悲剧。她说,事发当天,也就是2009年11月7日上午,9岁的女儿过生日,她为了给女儿买生日礼物,就带着女儿去了中山路的一家商场。

  在挑衣服的过程中,林女士说了上述这句话。结果,这话引起了百货公司的营业员小琳(化名)、菲菲(化名)的不满,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

  争执中,菲菲率先动手打了林女士,之后,小琳也参与了。殴打过后,林女士仰面倒地,脸部和身上多处受伤。

  受伤后,左脸淤肿的林女士被送到了医院。当日,医院诊断发现:林女士左脸淤青、口角左歪、面部神经损伤。

  不久后,鉴定机构对林女士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认定林女士因外伤致左侧面部神经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数月后,医院诊断林女士为“左侧面瘫(外伤性)”。

  在事发后长达1年半多的时间里,林女士为了治面瘫,花费了高额的医疗费。而且,因面神经损伤致肌肉萎缩变形,她容貌尽毁,都不敢见人,承受着极大的精神压力。

  打官司获赔5万多元

  因肇事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林女士只好向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随后,市法援中心指派郑志宁律师承办此案。

  近日,在郑律师的帮助下,林女士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琳、菲菲、服装店老板和商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计17万余元。

  在法庭上,林女士被打和面瘫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成为争议焦点。对此,动手打人的两名女营业员辩解说,发生争执与林女士脸部损伤未必有 “直接因果关系”。但是,经鉴定,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结论,认为外伤与林女士面瘫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服装店赔偿林女士5万多元,两名营业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两名营业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林女士受伤,服装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名女营业员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海峡导报 记者 陈捷 实习生 游颖龄 通讯员 法援)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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