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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骗取他人160万拒退赃款 终审获刑12年

2013年01月23日 17:06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陈某华今年51岁,因通过“债权包”诈骗160万元,且事后拒退赃款,终审获刑12年。

  通过“债权包”诈骗160万

  1996年12月30日,海南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某银行琼山支行借款100万元,以海口市府城镇三峰里一处房产为抵押,并办理了房屋抵押他项权证登记。

  因兴×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该银行将该债权及附属抵押物权(债权包)作为不良资产剥离转让。2009年7月20日,海南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拍卖该债权包,陈某华委托他人参加竞拍,以26.25万元购得。同年9月,陈某华委托他人到房管局解除了该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领出了房产证。

  2010年1月的一天,陈某华经人介绍认识了赵某隆。1月21日,陈某华故意隐瞒债权包内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已解除及抵押物权超诉讼时效的真相,将债权包内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他项权证等复印件给赵某隆看,虚构主债权的抵押物权仍存在。随后,赵某隆同意以160万元的价格购买,并付了2万元定金。1月27日,赵某隆又付给陈某华18万元定金。2月1日,赵某隆转账付给陈某华140万元。陈某华收款后将赵某隆带去拍卖公司,让赵某隆在一份《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名,还谎称签了即证实竞买该债权包成功,可通过诉讼程序取得抵押房产。

  拒退赃款终审获刑12年

  2月2日,陈某华与赵某隆又签了一份合同,陈某华负责办理海南兴×实业发展公司债权法院判决书,2010年7月办理完毕,判决书送达赵某隆时,赵某隆应付25万元。

  但是,被蒙在鼓里的赵某隆作为原告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南兴×公司归还借款本息160万元。赵某隆因抵押物权超过诉讼时效败诉后,多次联系陈某华,要求退还160万元,但陈拒不退款。

  海口中院认为,陈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1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华案发后转移赃款,拒说赃款去向,有能力退还拒不退还,应酌情从重处罚。该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令陈某华退赔赵某隆经济损失160万元(扣除部分中介费尚余153.4万元)。

  陈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海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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