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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江苏亭湖法院保护放高利贷者 检察院出具证据

2013年01月23日 17:21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江苏盐城亭湖法院涉嫌保护放高利贷者,被检察院出具的证据明指法院副院长牵扯其中,涉嫌与放贷者设套霸占他人房产一事,经中国江苏网报道后,有司法界的网友打来电话称对案件知情,说放贷人的行为已经犯了高利转贷罪,情况在判决书中已经有所体现,检察院已经指证,只是法院“没有看见”。

  记者在对此案追踪的近两年时间里,4次向盐城两级法院反映此案的几处疑点,并且在去年4月将材料抄送给盐城市委、市政府,但是一直没有得到任何一方的回复。

  此案经中国江苏网报道后,盐城两级法院没有任何反馈。倒是一位称是司法界的网友看了报道后向记者反映对此案知情,说郭宗宏也难辞其咎,郭宗宏与谭胜东都涉嫌犯了高利转贷罪,这一项证据在亭湖法院的判决书中就有,检察院已经指出了问题所在,只是法院“没有看见”,如果看见了并认真对待,郭宗宏就不会在此案中败诉,但是在案外郭和谭两人都要为高利转贷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找来这份判决书发现,果然如这位网友所说。判决书中说郭宗宏呈上了一份证据,是检察院调档的谭胜东贷款信用报告。报告记载了谭胜东在2008年至2011年2月间从几家银行贷款的性质,以及还款的情况,以证明谭胜东借银行的贷款用于牟取高利。

  谭胜东在法庭辩解说,自己拥有多项产业,为了经营客观上必然会向银行借款,向银行借款是为了取得更多的经营利益,出借给郭宗宏的300万元系个人经营收入,所以该证据不能证明向银行借款后再将款项出借给郭宗宏牟取高利。

  亭湖法院认为,谭胜东拥有一家“农业发展公司”和一家“沐浴有限公司”,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谭胜东向银行贷款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谭胜东向银行借款用于违法放贷的事实。

  贷款是正常的金融活动,但奇怪的是,在这些贷款中,有两笔贷款竟然是由郭宗宏出面向银行担保的。

  “既然法院认为谭向银行贷款是为了投入经营,既然谭说‘借给我’的300万是他经营收入,那他直接用经营收入去投入经营不更好吗?我能担保说明我的信誉比他好,我要用钱直接去银行贷款就是了,何必我帮他贷款后再向他借钱?他贷款的时间,和我出具的‘借条’在时间上能对得上号。”郭宗宏昨日还对记者说:“与谭胜东曾是朋友,他的产业我很清楚,那个‘农业发展公司’是专门从事大棚种植蔬菜的,没有什么利润,那个‘沐浴有限公司’就是个洗澡休闲场所,没有其他沐浴器材的经营,谭胜东的营业收入究竟是多少,看他的账本就知道了,但是法院不会这样做。”

  通过向法律界人士求证,记者了解到,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再转贷他人,收取高额利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记者还通过警方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要予以立案追诉。

  这么说来,郭宗宏一案的判决在事实认定上本身就具有瑕疵,并且借高利贷的人也站出来推翻法院的判决,指证是谭胜东在放高利贷。而郭宗宏又协助谭胜东从银行贷款从事放贷,放贷给多人,且仅仅是借高利贷的孙青还高息给谭胜东就不止10万元,事实一旦被认定,郭宗宏和谭胜东都难逃公、检两部门的立案追诉。

  本网记者将对此继续关注。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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