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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 债主与帮手同领刑

2013年01月28日 10:11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为讨债非法将他人从市区带到周边县城宾馆拘禁,然后向其家属拨打索债电话。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花某、潭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和管制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和路某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管制一年。

  2011年5月,李某的南昌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黄某的南昌市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因担保银行贷款后发生的500万元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在多次向黄某追讨借款未果的情况下,便委托其公司职员花某负责向黄某追债。

  同年11月7日,被告人花某与潭某、路某经预谋后决定强行将黄某带至江西省余干县,以此逼其还债,之后被告人花某、潭某与路某及路某叫来的绰号为“春子”的朋友一起驾乘一辆小汽车,潜伏在黄某居住的某小区内,当晚23时许,当黄某从外面回来准备回家时,被上述四人强行拽上汽车开往江西省余干县,四人在路途与被告人李某等人会合后一起将黄某带至余干县城,将黄某控制在由花某事先安排好的酒店房间内。次日上午10时许,李某与黄某见面后让黄某打电话给家人筹钱还债,在与黄某谈好还钱事宜后先行离开了余干县。

  之后被告人花某等四人又将黄某转移至余干县城另一商务宾馆的房间内。当日下午17时许,公安机关在接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及时赶到余干县城,在上述宾馆房间内将黄某解救出来,被告人花某四人一同被抓获归案后。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胡必华 周志伟 记者 朱超)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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