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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窘境:350部法规管不住杀戮的猎枪

2013年01月28日 10:3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从归真堂活熊取胆到东方白鹳在迁徙途中被毒害,捕杀、虐待和伤害野生动物的行径不只引来社会大众的指责和愤慨,也让人们重新审视人与动物的相处之道。

  近日,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自然之友和护生学社4家机构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呼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滥捕滥杀野生动物、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法规的漏洞让人钻了空子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对该法的第二十六条进行了修改。

  这一部沿用至今的上位法,为后来野生动物保护的各项实施条例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然而,本应权责清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研究者们解读出了许多漏洞。

  2002年发生了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硫酸泼熊的事件,按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被害的棕熊属于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但已属于动物园圈养的熊是否仍被界定为野生动物,而国家刑法中对野生动物只明确了非法猎捕、杀害的处罚,没有涉及伤害和虐待。

  该案最后脱离了野生动物范畴,以毁坏公共财物定罪,这令许多学者意识到野生动物法规的不健全。

  西北政法大学是我国第一个成立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的高校,该研究中心的孙江主任指出,当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涵摄不周,这主要体现在既有的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而对两栖类这样的野生物种的管理却没有明确界定。

  除此之外,国家法规规定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但哪些野生动物可以驯养繁殖,驯养繁殖的主体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也都未有明确规定。

  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多年,沈阳理工大学生态研究室主任周海翔认为,既有法规的漏洞让人钻了空子。

  最近,周海翔在东北地区的农村市集上看到一些商贩公然出售毒鸟药和捕鸟夹。更令人痛心的是市集上的管理人员对此熟视无睹。

  周海翔无奈地说:“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法规明确禁止使用毒药猎捕,却没有明确规定制造和销售毒药、猎捕工具属于违法行为。这为许多上游行业获利打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为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提供了条件。”

  “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背后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这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总则提出的立法目的,但在中国政法大学资源法研究中心的臧云看来,“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说法,令其疑惑。

  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里面对“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阐述非常少。《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在七种情形下可以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然而,这七种情形的描述在孙江看来是过于泛化,“以第七种为例,所指的其他特殊情况中的‘其他’涵盖太广了。”

  兜底条款的阐述不明,使得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授予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孙江认为,“合理利用”当然可行,这有一定的现实依据和科学性,但“如何利用”则需要逐条列明,否则会成为商业利用的合法性支撑。

  专家们的担忧并非没有现实依据。“合理利用”的背后,野生动物利用的商业化问题凸显。

  亚洲动物基金长期关注活熊取胆情况,该机构中国区对外事务总监张小海说,根据我国中药协会2012年发布的数据,我国黑熊存栏数已达到1万多头,其中约7000头熊用于取胆,熊胆粉的年产量可以达到2.45万公斤。

  而在巨大的熊胆粉消费份额中,用于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制剂所使用的数量仅有100多公斤。

  张小海认为,商业化导致熊胆已不再是药,这与该产业宣扬的保护发扬中医传统文化相背离。

  监管与惩处尚难到位

  法律的缺陷给现实执法中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

  各地仍有人在继续捕猎野生动物,通过利益的输送,将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从森林搬到了市场和餐馆。与此同时,我国每年野生动物被虐待、伤害的数量也不少。

  违法的人不少,但能定罪的不多。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执法主体分散,出现权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有取证难和界定难的困境。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林业部门主管陆生野生动物,但动物流通到市场后则由工商部门分管,尚未有明确统一的部门来统领野生动物保护的整体工作。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一些林业局执法人员表示,对于非法捕杀必须要当场取证抓获,因此很难执法。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赶到现场时,那里往往已是“人去山空”。而由于市场混乱,许多商家出售的野物连工商执法人员都难分辨是家养还是野生。

  难以监管的不仅是实体市场,随着电子消费的盛行,野生动物的贩卖也已延伸至网络中。

  一些野生动物保护人士发现,在淘宝网站上搜索“野味”二字,能得到3000多个结果。

  虚拟销售使得监管和执法难度进一步扩大。而即便定罪,在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雪莉看来,涉嫌违法人员及处罚成本也不足以对违法行为产生威慑力。

  几位民间环保人士告诉笔者,他们曾与某地林业部门配合抓获了盗取野生鸟蛋的违法分子,但最终处罚的结果却令他们备感失望。

  徐雪莉说:“依据台湾地区的野生动物保育法,对非法捕猎的罚款金额换算成人民币约为4万元~22万元,而依据大陆现行法规,罚款仅在几千元之间。”

  与此同时,对处罚主体的界定也存在问题,徐雪莉认为,参与盗猎、销售和购买的每个环节,都应被界定为违法,只有扼制了终端源头的购买和需求,才能更有效地减少对野生动物的违法捕猎。

  350余部法规如何有效保护野生动物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指出,当前我国涉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超过350部,初步形成了包括国际条约、宪法、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地方法规等在内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体系。

  从数量上看,我国法律规定已经不少,但为何难以解决保护野生动物的问题?

  专家们认为,我国许多实施条例要根据上位法来制定,上位法是根本问题。而种种迹象表明,上位法中未能详细阐述的事项直接导致下位条例的制定无法更加精准。

  有关专家呼吁,修正相关法规已刻不容缓。实施23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未有进步性的修正,其制定目的过于功利,从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到立法内容早已落后于现实情况。

  以当中的法律责任为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的情况是,1997年我国颁布的新刑法,已经废止了这项补充规定,但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及时作出修改。

  除法律本身亟须完善修订之外,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

  孙江认为,我国并不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缺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意识的普及,一些地方政府的执法人员不了解现行的法律法规,以致对动物的错误捕杀现象时有发生。

  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执行会长杨通进提出:全社会要转变对待野生动物的态度。他说,“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作为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当中的尊重自然值得深思。尊重的前提是平等,尊重自然是要将自然当成拥有内在价值的平等主体来对待。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值得我们去尊重。我们不要把野生动物当做人类拥有的资源看待,而要视为独立的个体去尊重和平等对待,注重野生动物的福利,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实习生 宁迪)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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