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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子出狱后“组团”行窃均获刑

2013年02月05日 23: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2月5日电 (王钰元 刘相琳)3名刑释男子出狱后“组团”行窃,共窃取70余条香烟及24503元现金。记者5日从重庆巫山县法院获悉,被告人李家正、徐小林、陈永国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家正、徐小林、陈永国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湖北省荆沙市法院、江苏省宜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至15年不等。因有共同的入狱经历,3人在巫山县相识相交。

  据查,2012年3月7日凌晨2时许,李家正、徐小林、陈永国携作案工具至巫山县巫峡镇,撬门进入被害人黄某经营的副食店,将店内的10余条香烟盗走。2012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李家正、徐小林、陈永国携作案工具到巫峡镇文体广场,撬门进入被害人柳某经营的超市,将店内20余条香烟和14503.80元现金盗走。2012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李家正、徐小林、陈永国又携作案工具到巫峡镇,从窗户翻入被害人任某经营的超市,将超市内40余条香烟和10000余元现金盗走。随后,3人在巫山县武装部宿舍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向某停放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950元。前后3次被盗的70余条香烟均被李家正在湖北省荆州市卖出,获赃款9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家正、徐小林、陈永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李家正、徐小林、陈永国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因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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