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羁押244日被释放 男子获5.4万国家赔偿

2013年03月06日 09:2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四川籍男子汪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244日,后因犯罪证据不足,检方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因而被无罪释放。对此,汪某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遂以无罪被羁押以及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向黄埔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昨日,记者从黄埔区检察院获悉,汪某已领取国家赔偿金3.9万余元,同时获得精神抚慰金1.5万元,合计共获得国家支付的刑事赔偿金 5.4万余元。据悉,这是黄埔区检察院支出的首笔国家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全国范围为数不多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

  2009年9月10日凌晨,居住在黄埔区南岗街柯庄上街十巷的叶某遭人入屋盗窃,被盗走一部直板推盖型的诺基亚7610S手机和一个钱包。5日后,公安机关根据证人提供的线索,在邓某住处查获了疑似叶某被盗手机的背壳。据邓某指认,该手机背壳系从汪某向其兜售的一部诺基亚7610S手机上更换的。据此,办案民警于当晚将犯罪嫌疑人汪某抓获。

  同年10月19日,黄埔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为由批准逮捕汪某,10月20日对其执行逮捕。2009年12月1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对汪某涉嫌盗窃一案侦查终结后,移送黄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5月14日,黄埔区检察院以汪某涉嫌盗窃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2010年5月17日,汪某被释放,共被羁押244日。

  去年4月19日,汪某以无罪被羁押及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向黄埔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汪某希望能在2012年10月1日国庆节前拿到赔偿金,对此,黄埔区检察院简化手续,使其在节前顺利拿到国家赔偿金。 (记者章程 通讯员埔检宣)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