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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网络反腐亟需立法规范

2013年03月06日 11:1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刘建国就网络反腐谈——

  网络反腐亟需立法规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成为反腐的重要阵地。民间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兴的反腐手段,是传统反腐形式必不可少的补充。对此,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国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推进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有效对接》中指出:

  民间网络反腐以其快捷、有效的优势开辟了反腐新渠道,但由于在法律规范方面的诸多缺失,网络反腐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和局限性。如网络信息的真假难辨,容易造成谣言泛滥;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容易引发“网络暴力”等。

  通过立法来规范民间网络反腐,将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有效对接,确保其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发展,并以此带动和深化反腐倡廉建设,是当前深化网络监督、确保网络反腐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当前,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例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任职公示制度、官员述职网上评议制度、审计结果公开制度等,这些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使普通公民更多地了解政府,并监督政府,使网络反腐机制更加畅通和持久。

  ■赵新华就法治思维谈——

  法治思维养成的关键要素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一内容彰显了养成法治思维对于领导干部的重要性、迫切性。究竟何为法治思维?如何才能养成法治思维呢?对此,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赵新华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文章《法治思维养成的几个关键要素》中指出:

  法治思维是指领导干部以法治的眼光看待问题、以法治的方式治国理政、以法治的方式定分止争的思维。法治思维的养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一、要坚持法律至上,防止以权压法。坚持法律至上就要做到:树立法律信仰、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加强自我监督。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防止官本位思想。要缓解当前我国的社会冲突,领导干部就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

  三、要坚持程序思维,防止以言代法。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有公众的有效参与,并且赋予参与者表达自己意思的机会。确保事关民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能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四、要坚持平等思想,防止特权思想。要实现整个社会的相对平等、公平,就必须对弱势群体给予照顾,使其在起点、机会以及权利等方面得到相应的补偿。

  ■徐民针对高管薪酬谈——

  国企高管薪酬的程序规制

  当下,我国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既存在“富庙富方丈”的问题,也存在“穷庙富方丈”的现象,因此如何让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既体现公平又实现效率是当下公司治理的重点。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民在《法商研究》上发表文章《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规制的路径选择》中指出:

  薪酬的规制路径主要有市场化路径、政府规制路径、自我规制路径三种,但这三种路径都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缺陷,都无法有效地实现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公平和效率。

  公司的治理结构既是实体层面的权力与权利配置问题,也是程序层面的角色分化与平衡的问题。从程序的视角看,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问题。所有者缺位与监督者虚位导致高管越位,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国有企业薪酬决策正当化自然难以实现。对此,应转换视角,引入程序规制的方法,以便有效解决国有企业高管薪酬问题。一方面应当基于我国的国情通过正当程序完善程序规制立法;另一方面,应当注重救济与保障机制的建构,确保程序规制的有效实施。

  ■董桂文从实证分析角度谈——

  应调整行贿罪刑罚结构

  近年来,行贿犯罪发案数量、涉案人员和行贿金额均呈现上升的趋势,随之加重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此,北京师范大学董桂文在《法学》上发表文章《行贿罪量刑规制的实证分析》中指出:

  基于受贿现象的愈演愈烈之势,“轻行贿、重受贿”的刑事政策并没有发挥出遏制受贿的作用,因此,有论者提出应该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认为严惩行贿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更加有效地防止腐败。还有论者认为,应该采取“轻受贿、重行贿”的刑事政策。对此,笔者认为,应考察对行贿罪的量刑实践,来决定是否有必要加大打击行贿罪,及在何种程度上加大打击。

  通过对行贿罪的刑罚处罚结构、刑罚量均值与量刑因素的关系等方面的考察,我国对行贿罪的量刑实践确实存在着趋轻的现象。笔者认为,应该对行贿罪刑罚结构进行调整,增加罚金刑,并在行贿罪判决中首先判断犯罪构成要素,同时注意兼顾各种量刑影响因素的作用力。(侯建斌编辑)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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