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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庆东为名誉打官司 写“批判”书作者成被告

2013年03月06日 16:1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下午,就北大教授孔庆东状告中国财富出版社和《孔庆东现象批判》的作者曾勋侵犯其名誉权一案,原被告双方在海淀法院东升法庭正式交换证据。

  孔庆东并未出现在法庭上,而是委托代理人前来。原被告双方都向法庭提交了10份左右的证据。

  在诉状中,孔庆东陈述了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他认为,去年7月,中国财富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曾勋写的《孔庆东现象批判》,“该书通篇极尽恶俗侮辱之能事。”并列举了书中所称“流氓文人”等诸多“污蔑”之词。“该书以虚构、谩骂、讥讽、诬陷、诽谤等手法和方式,对原告进行恶意中伤和人身攻击,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破坏了原告的名誉。”

  由此,孔庆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该书的出版发行,并收回已发行的上述书籍,予以销毁;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方则递交了四川作者曾勋的答辩状。他在其中称:“本书主要围绕着原告的言论(访谈、视频节目)、著作等展开讨论,主观上毫无恶意,只对事不对人。文学批判属于文学创作,文学创作难免带着作者的主观情绪。在《孔庆东现象批判》跋中,我已经指出:“我与孔庆东老师素不相识,写这本书批判他,只是表达自己的观点,进行学术上的探讨,思想上的交流,并无恶意。如言语有过激之处,深表歉意。”

  另外,曾勋认为,原告身为中国著名高等学府北京大学的教授,屡屡在公共媒体上口出粗话、脏话。在微博上对某记者爆出的“三妈”事件,更在社会上引起反响。“我的评判只是公共事务评论。《宪法》第35条规定,……对公共事务进行批评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只要不触犯法律,用个性化的语言表述自己的观点理应被容许。”

  曾勋还认为,该书“只针对原告在特定事件、特定地点的具体言论进行评判,因而不构成对原告人格的诬陷。引用材料都来自原告发表在公共媒体上的采访稿、出版物、谈话节目,引用句句属实,有理有据,不存在虚构、诬陷和诽谤。”

  另一被告中国财富出版社则认为,其仅仅履行编校、印制、发行等职务,没有客观事实证明发行本书造成了原告社会名誉的降低。因此,出版社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法官同意给双方20天的时间,以补充提交相关证据。(记者林靖)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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