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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限界定不够明确 代表建议修改立法法

2013年03月18日 13:2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翠凤等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明确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规范授权立法,对立法效果评估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体制。

   王翠凤等代表认为,立法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界定不够明确。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但是这些只是原则规定,并没有清晰划分人大与常委会立法事项的范围。二是授权立法有待进一步规范。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行政法规。但该规定缺乏具体的法律限制条件,对授权的目的、范围、内容、期限等没有明确规定。三是立法听证的规定不够具体。立法法规定,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但对立法听证的范围,听证参加人的确定及其权利保障,立法听证的程序,立法听证结果的处理等问题,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四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冲突问题。立法法规定了复杂的机制来解决两者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要否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这一机制的机会成本是显而易见的。它意味着与冲突有关的社会事务将停顿下来,经过一个漫长的处理程序,直至冲突解决才能继续运行。这种停顿,尤其是经济事务的停顿将意味着巨大的财富丧失。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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