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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捐器官无效

2013年03月18日 14:28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弟弟患有严重肾病,患有精神疾病的哥哥想把自己的肾捐给弟弟,医院却以不符合法律规定拒绝办理。

  潘先生近一年来感觉困乏嗜睡,身体无力,有时候甚至会尿血。后来去医院检查后被告知患有肾病综合症,而且已经到了晚期,最好进行换肾。这个消息让潘先生一家都陷入了悲伤。

  就在一家人在为潘先生的病情发愁的时候,潘先生患有精神病的大哥突然说道:“我把我的肾给老二吧。”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潘先生的父母突然觉得,老大反正也是疯疯癫癫的,把一个肾给老二也不影响他的生活,还能救小儿子一命,于是便带着大儿子去了医院,但没想到医院却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办理。无奈之下,二老只好带着大儿子回家。但让潘老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在医院照料二儿子的时候,大儿子居然自己跑到水库边溺水死了。

  看着刚刚溺亡的大儿子和等待换肾的二儿子,潘老先生又动了之前的心思,但医院却说还是不符合规定,这下潘老先生可真的想不明白了,大儿子已经救不过来了,他的肾脏二儿子也刚好配型成功,为什么就不能让大儿子“救”二儿子一命呢?

  律师说法

  天津市天烁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表示: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换言之,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是无效的。潘老先生的大儿子属于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捐献行为无效。

  潘老先生的大儿子之后溺亡,其遗体构成民法上特殊的物,对遗体以及遗体的任何组成部分的处分,都应当严格遵守公序良俗原则,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公民死亡后,父母同意捐献肾脏的行为同样无效。虽然仅从本案来看,按照潘老先生的想法可以救治自己的小儿子,但根据法律规定,潘老先生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记者 韩春霞)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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