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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嫌犯4判死缓4次发回重审 国家赔偿何时是头

2013年03月27日 07:3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2011年11月7日,本报以《豫一杀人嫌犯4次被判死缓 4次被发回重审》为题报道了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的胡电杰向法律求证无罪的艰难经历,现在此事又有了新进展。

  胡电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看守所度过了近9年时间。其间,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过4个死刑判决,直到2011年1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才以“事实、证据有变化”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但是,上诉与发回重审之间的休止符并没有彻底让胡电杰解脱出来。

  胡电杰以为自己离开了看守所,行动自由,就说明自己是清白的。然而,当他申请国家赔偿时处处受阻,他才发现“自己说了没用”。

  至今,两年过去,当地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这些能“说了算”的地方,至今没有一个地方说他无罪,也没有哪个地方说他还是犯罪嫌疑人。

  胡电杰再次跌进新的轮回。

  9年间被判处四次死刑

  2001年3月4日,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胡电胜的妻子郭瑞英和一双儿女的死,成了胡电杰噩梦的开始。

  2003年10月15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电杰死刑,不立即执行,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胡电杰提出上诉,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与辩护人同样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4年5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下达一审判决,称“鉴于本案确无固定不变的直接证据”,可对被告人胡电杰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2006年10月24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胡电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19万余元。

  对此,胡电杰再次提出了上诉。2007年10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8年9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本案。至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已经增至14项,判决结果依然相同,胡电杰再此被判死缓。

  2009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次作出裁定,结论与上次无异。

  直到2011年1月,第五次审理时,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胡电杰的起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准许撤诉,这场“拉锯”才告一段落。

  申请国家赔偿到底该找谁

  2011年12月13日,胡电杰以因错误判决而致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被侵犯为由,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2年1月18日,濮阳中院决定裁定不予受理。

  胡电杰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院赔委会)提出申诉。

  2012年9月29日,省高院赔委会作出“豫法委赔字第12号决定书”,撤销濮阳中院不予受理的决定。2012年10月15日,濮阳中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然而,此后的进程并不顺利。

  “法院一直让我等着,都等5个多月了,还让我等着。”胡电杰说,法院让我去县公安局要撤销案件决定书,说有了这个可以加快拿到国家赔偿的速度,但县公安局不给我,说“官小不当家”,让我向上找,找市委,市委让我找政法委,政法委让我找县委,县委又让我回去找案件所在地的县公安局。

  “他们来来回回踢皮球,我实在不知道到底该找谁了。”胡电杰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胡电杰想申请国家赔偿,他必须有濮阳中院的无罪判决书,检察院因“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书,或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中的任意一个,才有申请的资格。

  3月20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南乐县公安局副局长冯亚宁,但冯亚宁以有事为由挂掉了电话,再打就无人接听。

  胡电杰找到了承办此案的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崔卫东,当问及是否能够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时,对方称,案件已退回公安机关,无法提供不起诉决定书。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子是不允许退回侦查机关作终结处理的。”洪道德说,检察院应该就是否中止诉讼作出决定。

  专家认为不起诉决定书是关键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告诉记者,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诉的案件,如果没有新事实、新证据,就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9条的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然而,现在距离胡电杰案件被撤诉已经两年有余。

  洪道德认为,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是胡电杰申请国家赔偿的关键。

  3月26日,记者致电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扶新的办公室电话,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这种国家赔偿的案件,要上会研究以后才能说,现在法院还没有研究。”濮阳中院副院长何艳丽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里面的程序很复杂,公检法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需要根据目前的情况、案件性质再研究讨论。

  3月25日,胡电杰收到了濮阳中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裁定书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申请刑事赔偿要以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为先决条件,只有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人或者已经确定为应当返还其财产的被害人才可以例外。

  “因不能确认胡电杰与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无关,也不能确认胡电杰所涉及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终结”,故而,濮阳中院驳回了胡电杰的国家赔偿申请。

  胡电杰已经花了近两年时间申请国家赔偿,但现在,一切又回到了原点。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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