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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两村干部私吞公款200余万元获刑

2013年03月27日 08:41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两村干部在新农村建设工程中,私吞公款200余万元,最终被判处刑罚。3月26日,大江网记者获悉,近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廖某有期徒刑14年和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和1万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在2008年上半年至2011年11月,担任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龙门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身为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3.06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18.78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在担任莲花镇党委委员及被莲花镇委派从事新农村建设工作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万元;侵吞公共财物或伙同村干部侵吞扶贫款、土地征收款共计人民币8.435万元,

  被告人廖某某身为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单位财物人民币3.7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伙同他人侵吞扶贫款、土地征收款共计人民币6.4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廖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和贪污罪,应数罪并罚,该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作出上述判决。(张岚、尹玉超、记者朱超)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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