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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与堂弟联手受贿595万 称拿点好处费正常

2013年03月27日 09:0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连续担任三届村委会主任,今年41岁的潘孝锦在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二村的村民心中,一向口碑不错。然而,3月15日,瑞安市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彻底颠覆了他的“好村官”形象。

  法院判决书显示,在潘孝锦担任村委会主任的几年间,他和堂弟潘孝春联手收受他人贿赂595万元。法院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潘孝锦有期徒刑九年,以相同罪名判处潘孝春有期徒刑三年,同时,追缴潘孝锦的非法所得2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村官主动开口要“好处费”

  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二村位于城乡结合部,该村村民对担任村委会主任的潘孝锦评价不低,认为他有魄力,能干大事。潘孝锦的堂弟潘孝春是瑞安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虽然前几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当地法院宣告缓刑,但这并没有妨碍他赚钱。

  近年来,随着撤村建居步伐的加快,九二村不少旧村改造项目要上马,身为村委会主任的潘孝锦对这些项目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自然成了不少人公关的目标。

  2004年下半年,陈某为了承接九二村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设计项目,承诺给当时还是村委会副主任的潘孝锦好处费15万元。自己一句话就能拿到15万元,潘孝锦想也没想即表示同意,陈某如愿承接了该设计项目。但是,事后陈某没及时兑现当初的诺言。

  2006年下半年,已经“转正”的潘孝锦主动打电话给陈某,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要求陈某兑现承诺。陈某当即赶到瑞安市一家酒店,将现金15万元送给潘孝锦。

  这是潘孝锦第一次“伸手”。对于此事,潘孝锦在法庭上的辩解是,那15万元他并不想收,当时有朋友问他借钱,正好也是15万元,但是他手头又没有多余的现金。“后来朋友出国了,钱也就没能够还上。”

  他和堂弟“分”了300万

  相比后面的工程项目,潘孝锦觉得陈某的15万元“好处费”太少了。

  2007年上半年,黄某欲承包九二村返回地工程,通过潘孝春的介绍收购了瑞安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此后,黄某要求潘孝锦继续将九二村返回地工程交由这家房地产公司承建,潘孝锦答应了。其间,黄某承诺给予潘孝春、潘孝锦好处费1000万元,潘孝锦兄弟俩协商后表示同意,并决定由潘孝春出面处理。2007年9月26日,黄某与潘孝春签订代建工程中介协议书,约定黄某支付潘孝春1000万元的中介佣金。后黄某陆续支付给潘孝春现金300万元。

  潘孝春将这些钱交给潘孝锦,潘孝锦留下195万元,分给潘孝春105万元。2008年12月19日,潘孝锦代表九二村村委会,与黄某代表的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九二村安置房工程的承包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为2亿元。

  后来,潘孝锦、潘孝春发现黄某有利用该协议实施诈骗的嫌疑,遂退还了已经收受的300万元。

  虽然这笔钱最终退了回去,但潘孝锦就此开始在贪婪的沼泽中一步步深陷。法庭上,他这样说:“我本来花钱不是很多,生活比较稳定,因为收受这300万元贿赂后,我觉得钱来得容易,就没有做生意的心思了,生活上开始追求奢侈享受,以致自己朋友交坏了,自己的钱被朋友坑了,自己也开始逐渐想着进一步利用权力去收钱。”

  2009年,洪某与潘孝锦约定,将九二村旧村改造(安置地块)项目以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洪某挂靠的杭州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浙江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答应给潘孝锦好处。2009年至2011年间,洪某分四次送给潘孝锦共计280万元。

  收受好处费已成“潜规则”

  在法庭受审时,潘孝锦为自己作了罪轻的辩护。他表示,自己在九二村这么多年,为村里做出了不少贡献,拿点好处费、收点回扣也正常,希望法庭酌情对他从轻处罚。

  潘孝锦的这番辩护并不让人吃惊。事实上,在一些村官等非国家工作人员眼里,替人办事收受他人好处费、回扣已成为一种公开的“潜规则”。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8年至2012年,浙江检察机关共对499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每年呈递增趋势,其中除去83名村官外,还有221名民营及其他类型企业中的相关人员。据分析,这些人当中既有企业高管、会计、出纳,也有验货员、采购员,甚至包括电影导演、翻译、网站负责人各式人等,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好处费。

  “这些人员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加强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十分必要。当然,更重要的是破除收受好处费的潜规则。”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检察长戴建华说。

  近年来,检察机关预防进农村,对预防村官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去年开始,在民营经济十分活跃的诸暨,当地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在非公企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试点工作,深受企业欢迎。“除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我们还结合办案,利用检察建议等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这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戴建华说。范跃红 芮宣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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