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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赛车试驾遇事故报废 试驾者被判赔30万元

2013年03月27日 09:50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0)

  因在试驾价值百余万元的福特野马赛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报废,赛车所有者北京丰宝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试驾者杨女士诉至法院,索赔111.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丰宝驰公司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杨女士赔偿车辆损失30万元、鉴定费3000元。

  2012年2月4日,杨女士和车友一起来到位于朝阳区金港汽车公园的野马轿车专卖店。在出示驾驶证后,双方签订了试驾协议书,杨女士决定试驾一辆无号牌红色福特野马牌轿车。试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丰宝驰公司陪乘人员李先生等人受伤。该起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杨女士负全责。

  丰宝驰公司诉称,公司在试驾前详细介绍了车辆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将一辆性能完好的进口原装福特野马5408cc轿车交付杨女士驾驶,同时安排业务员陪驾。杨女士在试驾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杨女士辩称,其是受邀参加试驾,原定试驾地点是金港公园内的赛道,但是根据丰宝驰公司的要求,试驾地点改为社会道路。此外,丰宝驰公司未向其说明车辆安全性能和注意事项,也未检查车辆稳定系统和轮胎情况。试驾过程中,丰宝驰公司陪驾人员允许其借道超车,在超车过程中发生事故。

  杨女士还认为,试驾车辆安全性能不具备上路条件,申请鉴定。法院委托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结论为送检的左后轮胎的胎面花纹已磨损至磨耗标志,胎面胶部分脱落,零度冠带层局部裸露,按照国家标准应停止使用。

  法院认为,杨女士在试驾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虽然经鉴定涉案车辆轮胎的胎面花纹已磨损至磨耗标志,应停止使用,但是该结论尚不足以证明系车辆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杨女士应当赔偿涉案车辆损失。关于车辆损失,因丰宝驰公司要求车辆残余部件归其所有,法院在计算车辆价值损失时,扣除残值21740元。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涉案车辆未上机动车号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未投保车辆损失险和其他保险,且轮胎应停止使用,在此情况下,丰宝驰公司指使杨女士驾驶涉案车辆在社会道路路段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及国家相关标准,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赔偿丰宝驰公司车辆损失30万、鉴定费3000元。

  本案主审法官杨帆说,目前新车试驾服务瑕疵多,消费者在接受时应谨慎。

  一般情况下,4S店在提供试驾服务前,都会与消费者签订书面试驾协议。此类协议多为商家单方拟定,为格式合同。有些4S店甚至在协议中加入“发生交通事故一律由试驾者承担赔偿责任”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杨帆介绍说,目前,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往往侧重认定事故车辆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不区分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责任。尤其是在单方事故中,往往按照简易程序直接认定驾驶者负全部责任。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对车辆安全性进行检验。诉讼中,试驾人与4S店之间往往就车辆安全性发生争议。但因此时距离事故发生时间较长,事故现场已无法复原,事故车辆在事发时的车况更难以查明,即使诉讼中进行了车辆安全性的鉴定,也难以证明该情况即为事发时的状况,更难以认定该情况即为造成事故的原因。

  为规避风险,杨帆提醒试驾者:对无号牌、未投保车辆保险的车辆应慎重试驾;针对驾驶经验和技术“量技而行”,在社会道路上应谨慎试驾,并在试驾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看清试驾协议,充分了解有关责任承担的条款;试驾前,就车辆安全性能及车况进行全面了解,最好书面确认。   记者 曾祥素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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