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管不得截留扣押物 暴力执法要严处
一则昭通城管殴打盲人乞讨者,并将对方丢入水池中的消息日前传得沸沸扬扬,见诸各大媒体醒目位置。待《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审议通过、正式实施后,势必以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对城管执法进行规范。
故意损坏当事人财物
将予行政处分
条例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充实行政执法活动。而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对于暴力执法,条例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如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手段执法;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销毁当事人财物,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旦发现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条例规定
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损失
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条例授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但也对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进行了约束。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务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其中包括: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扩大的。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认领。当事人不认领或者难以查明当事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同时,条例也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非强制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