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警惕电子产品市场“钓鱼”销售 逃避三包义务

2013年03月27日 11:26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在有关部门和商场管理者的不懈努力下,中关村电子市场的经营秩序日渐井然,因电子产品消费引发的纠纷数量也大幅下降,中关村电子市场的整体形象也逐渐树立起来,但仍有部分商家存在一些影响商家信誉和市场形象的“乱现象”。

  乱象一:“钓鱼”销售仍屡禁不止

  程老先生到中关村电子市场买一部佳能照相机,跟商家谈妥价钱之后,卖家要求先付款才能验货。程老先生按照商家的要求支付了1500元购机款,却被告知该机型产品已经没货,并且刷卡消费无法返还货款。无奈之下,程老先生只能按照商家的推荐,加价300元购买了一款所谓“配置较高、质量较好”并且是“全场最低价”的尼康相机。从店铺出来后,老先生随便打听了另外几家商铺,发现报价都比自己买的低,并且自己买的机型已经是快要停产的老产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商家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经查明属实,可以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进行“双倍赔偿”。

  乱象二:出售翻新产品

  张先生准备到中关村某电子市场购买手机一部,在一家商铺门口被“小米手机降价销售,随机再送300元话费”的广告吸引了,在销售人员的再三推荐下,花1000余元购买了推荐机型。但回家一开机,却发现里面还存储着陌生人的照片和通话记录,一打听才知道,这是款典型的翻新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商家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经查明属实,可以构成欺诈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消费者也可以主张商家进行“双倍赔偿”。

  乱象三:逃避三包义务

  李先生在中关村电子市场购买了笔记本电脑一台,商家承诺保修两年。还没超过一个月,李先生就发现电脑经常出现黑屏、无法开机、容易死机等问题,遂将电脑送至商家维修。两次维修之后,电脑仍然存在上述问题且无法正常使用。李先生再次将电脑送至商家要求维修或更换,但商家以电脑问题是人为损害为由拒绝维修,对李先生换货的请求也置之不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更多的消费者已经不再沉默,而是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但此类纠纷因为诉讼标的额小,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消费者应诉能力差、保留证据意识不强,在诉讼中往往处在弱势地位,贸然裁判又可能导致无法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妥善化解电子消费类纠纷,海淀法院专门成立了小额速裁审判组,对此类案件进行集约化、专业化审理。同时,本着减轻消费者诉累、敦促商家诚信经营的原则,与中关村电子商会联合启动了中关村电子市场调解机制,对该市场发生的纠纷开展联合调解。此举不仅为消费者节约了诉讼成本,为法院缓解了诉讼压力,也促进了中关村电子贸易的健康发展。

  □ 陈建波 陈聪慧

【编辑:王珊珊】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