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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肖家湾煤矿事故33名责任人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2013年03月27日 15:47 来源:中国网 参与互动(0)

  安全监管总局今日公布《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8·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将该事故定性为是一起责任事故,该事故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和伪造报表逃避政府检查的情况。报告公布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对已经自杀的公司直接责任人兰明才不再追究责任,1人因患重大疾病被取保候审外,其他30名相关责任人被刑事拘留。同时对3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经调查认定,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8•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据了解,2012年8月29日17时38分,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5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80万元。

  3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1.陈兆平,中共党员,2012年5月至今任攀枝花市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监督管理科科长兼煤矿技术服务中心主任,负责西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工作,2012年8月起负责对肖家湾煤矿包矿监管。未正确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职责,2012年以来8次到肖家湾煤矿检查,对该矿的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走过场,未依据该矿作业规程和生产计划对核定采掘工作面推进情况、煤炭产量、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核查,未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在批复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非法采矿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等严重问题;对大宝鼎街道办事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驻矿安监员工作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罗方洲,中共党员,攀枝花市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监督管理科科员,2009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监督管理科科长。未正确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011年以来9次到肖家湾煤矿检查,对该矿的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走过场,未依据该煤矿作业规程和生产计划对核定采掘工作面推进情况、煤炭产量、火工品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未能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在批复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非法采矿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等严重问题;对肖家湾煤矿建设期间火工品审核把关不严,未按工程量核定火工品数量;对大宝鼎街道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驻矿安监员工作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骆世海,中共党员,攀枝花市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西区“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副组长。未正确履行职责,2011年4次到肖家湾煤矿检查,未认真核查现场情况,没有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在批复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非法采矿等严重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吴顺友,中共党员,2011年12月至今任攀枝花市西区民政局局长,2008年9月至2011年12月任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在任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未正确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职责,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走过场,未将合法矿井批复采掘工作面推进情况、煤炭产量、火工品使用管理等纳入日常检查范围;督促、指导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及大宝鼎街道安办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肖家湾煤矿长期存在的在批复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非法采矿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等严重问题失察;对驻矿安监员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其失职渎职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冯卫,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处副处长,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2011年以来3次到肖家湾煤矿检查或验收,核实资料、现场检查不认真,未依据该矿作业规程和生产计划对核定采掘工作面推进情况、煤炭产量、火工品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未能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在批复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非法采矿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等严重问题;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西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行业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6.向光华,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监督管理三处。工作失职,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监督管理三处工作人员到煤矿检查时对核定采掘工作面推进情况、煤炭产量和火工品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肖家湾煤矿长期在批复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非法采矿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等严重问题失察;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西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把关不严,使肖家湾煤矿在长期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的情况下,仍通过安全标准化和安全高效矿井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庞德,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未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西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肖家湾煤矿长期在批复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非法采矿等严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陈学艳,中共党员,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西区国土资源所所长。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煤矿井下违法行为的监督工作,未发现肖家湾煤矿长期存在超层越界非法采矿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陈亮,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西区分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等工作。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深入煤矿井下现场检查,未发现肖家湾煤矿长期存在超层越界非法采矿行为;未认真审核肖家湾煤矿采矿许可证办理资料,2010年6月在肖家湾煤矿因超层越界非法开采受到核查的情况下,违规签署意见,使该矿通过初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0.于海,中共党员,攀枝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主持工作。未正确履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职责,开展巡查煤矿超层越界非法采矿工作不力,未发现肖家湾煤矿长期超层越界非法采矿问题;对西区执法监察大队工作指导不到位,未督促西区国土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将2010年9月查结的肖家湾煤矿超层越界非法采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余晓琴,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执法监察、法规监察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煤矿超层越界非法开采问题的查处工作,对辖区内煤矿存在的超层越界非法采矿的问题失察;对市执法监察支队、西区执法监察大队的执法监察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邓浙林,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开展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对合法矿井的矿产资源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煤矿存在的超层越界非法采矿的问题失察;对局所属有关处室和西区分局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徐永岐,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宝鼎派出所主任科员,民爆物品安全监管专职民警。未正确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执行有关煤矿火工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不严格,监督检查肖家湾煤矿火工品管理使用情况不力;对肖家湾煤矿长期未建立爆破员爆破工作日志制度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4.乔健,中共党员,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宝鼎派出所所长、大宝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对煤矿火工品申请数量审查把关不严,在未核实肖家湾煤矿实际生产能力和火工品实际生产需求量的情况下,审查同意该矿火工品申请数量;未有效督促派出所民爆物品安全监管专职民警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对肖家湾煤矿长期未建立爆破员爆破工作日志制度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阙建强,中共党员,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主任科员,民用爆炸物品专职民警。未正确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对煤矿火工品申请数量审查把关不严,在未核实肖家湾煤矿实际生产能力和实际工程量情况下,审查同意该矿火工品申请数量;未有效督促派出所民爆物品安全监管专职民警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对肖家湾煤矿长期未建立爆破员爆破工作日志制度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盛强,中共党员,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对煤矿火工品申请数量审查、审批把关不严,未有效督促专职民警和宝鼎派出所核实肖家湾煤矿实际生产能力和实际工程量;未有效督促宝鼎派出所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对肖家湾煤矿长期未建立爆破员爆破工作日志制度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王波,中共党员,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作为西区分局执行控制任务的民警,在看管“8•29”事故煤矿实际控制人兰明才回家筹款的过程中,没有足够重视被控制对象的安全问题,在兰明才脱离视线后没有及时跟随,存在工作疏忽。对兰明才跳楼自杀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李香银,中共党员,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清香坪派出所协警。作为西区分局执行控制任务的协警,在看管“8•29”事故煤矿实际控制人兰明才回家筹款的过程中,没有足够重视被控制对象的安全问题,在兰明才脱离视线后没有及时跟随,存在工作疏忽。对兰明才跳楼自杀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罗勇,中共党员,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特巡警二大队副教导员,主持工作。在组织特巡警二大队控制事故重要关系人的工作中,对被控制对象的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安排布置控制工作不细致,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来确保被控制对象安全;在民警王波超时执行控制任务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排人员替换王波,造成王波在疲劳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控制任务。对兰明才跳楼自杀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曹继波,中共党员,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大队。未正确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不力,对2011年肖家湾煤矿建设时期火工品数量审批把关不严;未有效督促治安管理大队和宝鼎派出所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有效督促治安管理大队和宝鼎派出所对肖家湾煤矿开展火工品安全检查,对该矿长期不建立爆破员爆破工作日志制度等问题失察;在布置控制事故重要关系人的工作任务时,对控制对象的安全考虑不周,提出的要求不够具体有效。对兰明才跳楼自杀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刘毅,中共党员,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不力,未有效督促治安大队和宝鼎派出所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组织开展对肖家湾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在布置控制事故重要关系人的工作任务时,没有提出保证控制对象安全的具体要求。对兰明才跳楼自杀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2.吴成勇,大宝鼎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兼武装部部长,对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流于形式,未按要求将辖区内合法矿井的非法开采行为列为“打非治违”重点;2次带队到肖家湾煤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不深入,未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非法采矿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等严重问题;对煤矿安全一线监管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力,未有效督促街道办行政领导和安办工作人员正确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办负责人和驻矿安监员收受肖家湾煤矿钱物和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大宝鼎街道武装部部长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3.康文武,中共党员,攀枝花市“两新组织”工委组织处副处长,2008年5月至2012年1月任大宝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在担任大宝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多次到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肖家湾煤矿检查,工作不深入,未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在批复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非法采矿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等严重问题;在明知肖家湾煤矿2011年只有最长6个月试运转时间的情况下,仍向其下达超过其产能的5500万元经济指标;对安办负责人和驻矿安监员疏于监督管理,对安办负责人和驻矿安监员收受肖家湾煤矿钱物和失职渎职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杜治勇,攀枝花市西区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任大宝鼎街道办事处主任。在担任大宝鼎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到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肖家湾煤矿检查时,工作不认真、不深入,未发现该矿长期在批复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非法采矿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等严重问题;在明知肖家湾煤矿2011年只有最长6个月试运转时间的情况下,同意街道办事处向其下达超过其产能的5500万元经济指标;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将合法矿井的非法开采行为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疏于监督管理,对安办负责人和驻矿安监员收受肖家湾煤矿钱物和失职渎职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代华,中共党员,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西区人大代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发生后被停职。工作失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2012年3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以来,未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产煤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煤矿不少于1次的规定,仅下井检查2次;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驻矿安监员履职能力差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大宝鼎街道办事处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发现肖家湾煤矿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非法采矿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等严重问题;疏于对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对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多人收受肖家湾煤矿钱物和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钟礼彬,攀枝花市西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2008年5月至2011年11月任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担任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上级政府“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提出的西区部分煤矿在核定工作面以外组织生产、对驻矿安监员管理体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未有效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大宝鼎街道办事处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对辖区内煤矿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陈力,攀枝花市米易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2009年2月至2011年9月任攀枝花市西区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在担任西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未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产煤县(区)主要领导每季度下井检查不少于1次的规定,2011年仅下井检查1次;未有效督促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上级政府“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提出的西区部分煤矿在核定工作面以外组织生产、驻矿安监员管理体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对辖区内煤矿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等问题失察;对西区安监队伍建设重视不够,未按要求及时配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李兴华,攀枝花市西区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区长,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正确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未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产煤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下井检查不少于1次的规定,仅2012年3月、8月各下井检查1次;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监队伍建设重视不够,未有效督促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驻矿安监员履职能力差等问题;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合法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煤矿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等问题失察;对西区煤矿监管部门未正确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个别监管人员收受煤矿企业钱物和失职渎职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赵中,攀枝花市西区区委书记。未正确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未有效督促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打击合法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辖区内煤矿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等问题失察;对安监队伍建设重视不够,未按要求及时解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配备和驻矿安监员管理体制问题;对煤矿监管部门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不力,对干部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和以权谋私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刘建明,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未正确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组织开展全市“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深入,措施不到位,未有效解决辖区内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的问题;督促、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下属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1.王南,中共党员,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攀西监察分局监察一室副主任,负责攀枝花市西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2012年7月9日对肖家湾煤矿进行专项监察,下井检查过程中未认真核查工作面的实际生产状况,未发现煤矿在批复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非法采矿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等严重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雷应军,中共党员,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攀西监察分局监察一室主任,负责攀枝花市西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2012年7月9日带队对肖家湾煤矿进行专项监察,下井检查过程中未认真核查工作面的实际生产状况,未发现煤矿在批复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非法采矿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等严重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徐廷东,中共党员,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攀西监察分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分管监察一室。组织开展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不力,督促指导监察一室工作不到位,对2012年7月9日监察一室在专项监察中没有发现肖家湾煤矿长期在批复区域外非法违法生产、非法采矿等严重问题失察;对攀枝花市、西区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和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建议责成四川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记者 张艳玲)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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