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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依法纠正一起9年前错案

2013年03月30日 10:15 来源:正义网 参与互动(0)

    3月26日10点,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判决9年前曾经被认定强奸杀人的张辉、张高平无罪,当庭释放。在该案的再审过程中,浙江省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推动法院再审立案,配合法院庭审,终使这起错案得以纠正。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称当天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0年6月2日,浙江省检察院收到正在服刑的张高平的申诉材料,立即准备调卷复查。因当时浙江省高级法院已接到申诉并开始调卷复查,浙江省检察院从审查检察内卷入手,走访了相关人员,发现该案有可能是错案,于2012年10月29日形成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书面审查意见。之后,浙江省检察院开始为再审开庭作准备。

    该案是庭审程序改革后,浙江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第一次出席再审法庭履行职责。为此,浙江省检察院专门成立办案小组。今年2月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以后,办案小组即调阅了全案卷宗,通过认真调查分析,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事实缺乏客观性直接证据,新的DNA鉴定结论证明存在第三人勾某作案的重大嫌疑;同时,本案的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认为本案以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客观性证据标准,不排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3月20日,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不能排除该案个别侦查人员在讯问张辉过程中有过不文明讯问的行为、侦查机关存在程序不合法的行为、现场辨认不规范不严谨等情况,从而得出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一些情形的结论。

    3月2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记者范跃红)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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