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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扒窃男”自首:到处都有我照片实在受不了

2013年04月10日 09:45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郑州“扒窃男”自首:到处都有我照片实在受不了
民警将前来自首的“西装男”带入询问室 河南商报记者 王春胜/摄

  昨日,本报刊发《堂堂男子汉,奈何要做贼?》一文,引起读者和网民热切关注。

  就在郑州警方四处查找行窃的“西装男”时,事情突然出现戏剧性变化——昨日下午6点多,“西装男”自首了。

  他为何在众目睽睽下偷东西?又为何突然投案自首?这几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消息

  警方正查找,小偷来投案

  昨日,本报刊发网友所拍一男子当街行窃的清晰组照,引发读者热议。

  有人叹息“堂堂男子汉,为何要做贼”,有人感慨“不是窃贼太猖狂,而是有正义感的人太少了”,还有人希望警方打击的力度再强点。

  当天,郑州市公安局反扒支队将本报刊发的嫌疑人照片交给全体民警传阅,特别让长期从事反扒工作的老民警来辨认。

  在确认此人不在郑州火车站一带小偷“黑名单”之列,而可能是“过路贼”后,反扒支队让便衣民警在公交站台、商场等公共场所四处查找。

  案发地属于解放路派出所治安二中队的辖区,他们也派出民警在辖区寻找这名“西装男”的踪迹。

  “西装男”到底躲哪儿了?是否已离开郑州?还会不会偷东西?一时间,“西装男”成为郑州警民口中的热门人物。

  就在郑州警方四处寻找这名小偷时,事情突然出现戏剧性变化——昨日下午6点多,“西装男”来到解放路派出所治安二中队,投案自首。

  自首

  他说偷手机是“一时糊涂”

  “我错了。前几天我在郑州偷了一部手机,是一时糊涂,我来自首了。”昨日下午6点46分,一名男子走进位于华联宾馆9楼的解放路派出所治安二中队值班室,说出这番话。

  从面相看,此人正是本报昨日刊发图片中当街行窃的“西装男”。不过,眼前的他没穿西装,换了一件很干净的黑色运动衣,下身穿牛仔裤。

  “你叫啥名字?年龄?哪儿人?以前偷过没?有否被处理过?”

  “我叫王洪波(音),1981年生的,焦作温县人,以前没偷过,但因故意伤害被公安局拘留过……”

  该男子似乎早有准备,回答很利索。但他的表情愈发凝重,双脚也悄悄退到墙角,并将两手放在身前。经过询问,基本确认该男子就是本报报道4月2日在郑州市二七路与太康路交叉口南边从骑车女士衣袋中偷走一部黄色手机的小偷,民警随后将他带进询问室。

  对话

  他为何在大街上当众行窃?7天后又为何主动投案自首?这几天到底发生了什么?在民警的帮助下,商报记者昨日晚间同他进行了对话。

  “清明节上坟没钱,才想到偷”

  河南商报:你在郑州做什么?为何要偷?

  “西装男”:我来郑州打工7年多了。去年卖山药赔了七八万元。和老婆离婚了,孩子跟着我在郑州读书,上五年级。我在郑州租房打工,住布厂街附近。

  马上清明节了,孩子放假要跟我回老家上坟,我兜里没钱。实在没门儿了,才想到偷。

  “偷手机的手法,是在电视上看的”

  河南商报:偷手机的手法跟谁学的?

  “西装男”:我以前在电视上看的。镊子是提前准备的。那天本来没想偷,给电动车充电时,发现一女子骑车,兜里的黄色手机露出来一半,才突然起心的。那部黄色手机是波导的,旧的,还修过。问了好几个人没人要,最后60元钱卖给手机修理部了。

  “我实在受不了了,只有来投案自首”

  河南商报:偷来的手机卖钱了,为何要自首?

  “西装男”:原本没想自首。4日我在网吧上网,看到网上贴有我偷手机的照片,头一下子蒙了,赶紧跑离网吧。回家后一直躲着不敢出门,怕被警察抓住。今天,我憋不住了上街看看,又看到报纸上登有我的照片。我实在受不了了,只有来投案自首。

  “这几天,我躲在家里难受死了”

  河南商报:发现网上有你的照片到今天也有5天了,为何拖到现在自首?这几天发生了什么?

  “西装男”:这几天,我躲在家里难受死了,晚上睡不着老做噩梦,思想一直在斗争。自首吧,我不知道公安局会怎么处罚我,我以前被拘留过,好害怕;不自首吧,天天躲着不敢出门,饿都会饿死。

  考虑了好几天,今天早上我下决心自首了,愿意接受处罚。

  进展

  如何处罚尚待警方认定

  截至昨晚10点,解放路派出所仍在对“西装男”交代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西装男”如何处罚,警方负责人说,尚待进一步认定。

  就许多读者关心的“西装男”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关几天就没事了等,解放路派出所治安二中队一负责人进行了分析。

  该负责人说,目前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他的行为是“盗窃”,还是“扒窃”?

  如果是盗窃,他盗窃的手机价值若不满1000元人民币,警方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治安拘留,而不能将其刑拘或提请检察院逮捕。

  如果构成扒窃,根据国家刑法规定的“扒窃入刑”,即使扒窃的物品价值仅100元,也要对其刑拘。

  对本报刊发的小偷偷手机时的照片,警方表示,这只能当作证据或线索的参考,不能单独和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二是警方必须找到他盗窃的手机,委托有关部门对该手机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该手机的价值不超过1000元,“西装男”的行为就不适用“盗窃罪”来处罚。

  对于“西装男”投案自首环节,有关部门会在处罚时依法予以考虑。

  目前,警方正在追查被偷手机的去向,并与受害人常女士联系,以确认丢失手机的情况。

  “当时,被害人是借别人手机报案的。这两天,警方多次拨打这部手机,均无人接听。只知道受害人姓常,和她本人联系不上。希望她看到报道后赶紧与警方联系。”办案民警说。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胡巨阳 )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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