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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砍伤夫妻被判强制医疗 国家承担费用

2013年04月10日 09:53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男子妄想乡邻看不起自己,遂持菜刀将该乡邻及其爱人砍伤,直到村民将其制止。4月9日,记者从宝丰县法院了解到,法院已审结此案,因该男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案发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遂判决对被申请人马俊采取强制医疗。这也是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强制医疗程序后,我省出现的首例强制医疗案。

  出现幻觉,精神病患者砍伤一对夫妻

  今年21岁的马俊系宝丰县赵庄乡村民。2013年1月26日上午,马俊见同村的马新新及妻子赵霞,在其家门外路上站着,想起以往打工时与马新新不和,曾遭马新新殴打,并妄想、幻觉马新新及其家人,经常看不起自己、嘲笑自己,遂产生持刀杀死马新新的想法。马俊随即回到自己家厨房,找到一把菜刀揣在怀中,返回到马新新跟前,趁马新新不备,持刀朝马新新头部猛砍。

  马新新逃跑时,马俊又追着马新新,朝其头部连砍3刀。马新新的妻子赵霞见状,赶忙到跟前劝阻时,马俊又持刀朝赵的头部砍了一刀,后被同村村民制止。

  法院裁决,强制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医疗

  当天上午11时许,马俊到宝丰县公安局赵庄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马新新、赵霞的伤情均为轻伤。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刑事诉讼精神医学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2月作出鉴定意见:认定马俊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要求对被告人马俊采取强制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马俊实施故意杀人(未遂)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以强制医疗。据此,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马俊予以强制医疗。

  如何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主审法官回答说,据新刑诉法规定,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病人及家属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还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法官介绍,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对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如果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会把涉案精神病人安排到政府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法院批准。此外,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国家承担费用,家属有权申请解除医疗

  从行政上升为司法,有利于防范“被精神病”

  针对此案,该案主审法官认为:以往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只经公安机关启动精神鉴定确认程序,再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字,便可进行强制医疗。这一做法,在过去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其保护公众安全、保障精神病患者自身权益这两方面的功用,均未完全得以实现。更引人关注的是,因很多“被精神病”的恶性事件的不断发生,其被滥用的制度弊端多次遭到诟病。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强制医疗进行了从行政化到司法化的法治化“改造”。该法规定,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提交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最后由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强制医疗从行政决定上升为司法决定,在更高层面规范了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是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生动体现,能有效防范人为的“被精神病”发生,保护公民权益,彰显法治进步。(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大河报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刘婷婷)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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