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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创地方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

2013年04月10日 11:01 来源:大众日报 参与互动(0)

  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怎样?法规中关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或行政收费实施情况如何?现行法规哪些需要修改或废止?我省建立起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法规公布实施满一年的,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于三十日之内,将法规公布实施后第一年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从提高立法质量、深入开展立法后评估的角度建立实行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我省立法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级人大常委会中是第一次。

  据介绍,我省通过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对报告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及社会效果,与法规实施相配套的有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法规中设定、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收费的实施情况等。此外,对法规与上位法的协调问题、配套性规定的制定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律、法规体系不是静止封闭的,而是动态开放的,是随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展的。我们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后情况怎样?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法规都存在哪些问题,都需要及时总结、反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建成介绍说,建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通过实施单位及时报告实施情况,反馈立法质量,立法机关可以及时了解法规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为完善立法评估、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也为法规的立改废提供一个可靠的依据。

  “我注意到,制度第五条明确要求:法规实施后,因情况重大变化致使法规或者法规的主要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这条非常重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省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解释说,比如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正式启动后,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要发生一些变化,极有可能出现法规实施中出现执法真空地带、交叉执法等问题,“一旦发生针对这类问题,法规实施单位就要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为法规尽快做出调整创造有利条件,确保法规实施的合法性和连续性,避免相关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害。”

  在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智航看来,通过建立起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尤其是行政处罚或行政收费情况,必然对法规实施部门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部门利益有所限制,“当然,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还是个新事物,它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与法规实施部门的重视和配合程度密切相关。”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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