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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岁东江纵队老战士状告儿子侵占千万财产胜诉

2013年04月10日 11:19 来源:深圳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如果不是实在没办法,83岁的父亲陆某玲也不愿起诉儿子。近日,引人关注的“83岁东江纵队老战士状告儿子侵占千万财产”案,在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儿子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陆某玲10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老父亲千万元财产委托儿子理财

  陆某玲是罗湖人,15岁的他参加革命工作,在东江纵队政治部敌工科负责俘虏管教工作,并组织反战同盟。抗日战争胜利后,他先是在香港从事地下工作,后又回到游击区参与解放战争。在革命战争的岁月结识了爱人林某文,两人共同育有三女一子,其中老三是儿子陆某。

  2012年2月15日,陆某玲与妻子到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声明两人死亡后愿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永新街房产和信托投资基金1000万元指定由儿子陆某和儿媳梁某萍两人共同继承。

  2012年5月21日,陆某玲将1000万元存款转入陆某工商银行盐田支行账户,委托陆某将资金投入某理财产品的运作,并对收益分配进行约定。陆某按上述委托要求,原本已签署了一份该理财产品投保单,后在犹豫期内撤回该投保,而将上述1000万元在交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

  质疑儿子管理不当要求撤销委托

  在委托理财期间,陆某玲曾多次询问存款的存管状态,但儿子一直未如实相告,也未向其出示相关银行存款单据或证明,陆某玲质疑儿子未尽到委托人的义务,对其1000万元管理不当,于是委托律师与儿子沟通,要求收回存款自行保管。

  2012年11月7日,儿子陆某将上述1000万元的理财产品单证、银行卡移交给陆某玲,但该存款仍然在儿子名下。此后,陆某玲多次要求请儿子将存款转至自己名下,均遭到拒绝,遂于2012年11月23日向儿子发出《撤销委托返还财产通知书》撤销之前委托,要求返还1000万元存款及利息。

  律师调解无果将儿子告上法庭

  以前一家六口时常在一起喝茶聊天,而这样温馨的场景如今再也见不到了。因为这1000万元的财产,父子感情出现了深深的裂纹,这是83岁的陆某玲没想到的结果。从家内调解到律师调解,历时10个月没有任何结果后,老父亲一纸诉状将亲生儿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儿子返还存款10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陆某辩称父亲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陆某玲的诉讼请求。他认为自己已将1000万元的交通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卡、理财产品单证交还给父亲陆某玲,且该1000万元是陆某玲未履行公证赠与合同所得,故1000万元的资金本应归自己所有,不存在返还1000万元的问题。

  法院一审判决儿子返还千万财产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陆某玲向陆某划汇1000万元委托其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陆某向陆某玲移交理财产品银行卡、单证等事实,证明陆某玲与陆某形成的委托使用资金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陆某玲可以随时解除对陆某的委托,要求儿子返还1000万元。虽然陆某将1000万元的交通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卡、理财产品单证交付给陆某玲,但该银行卡和理财单证只是1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存储介质,陆某玲并不是户主。

  由于个人存款实名制、金额较大等原因,陆某玲实际上无法支配和使用该1000万元,故陆某认为已将1000万元返还给陆某玲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陆某主张的该1000万元是陆某玲未履行公证赠与合同所得,因为父亲本应将房产赠与自己,不过陆某此理由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他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于是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某玲返还1000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1800元。深圳晚报 伊宵鸿 罗云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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