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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小伙起诉环保局求公开环评报告被驳回

2013年04月10日 12:21 来源:天山网 参与互动(0)

  4月9日记者获悉,石河子小伙起诉环保局要求公开环评报告全文一案,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全文公开环评报告”的诉讼请求,但法院也认为,信息公开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仅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亦会造成公民知情权无法实现,并可能为企业滥用权利打开大门。

  因不满石河子市环保局“环评内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企业不愿意公开故无法公开”的答复,石河子市小伙李翔将环保局告到法院,并要求环保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当地两家重点化工企业的环评报告全文。

  据了解,2013年3月26日该案首次开庭审理,当时原告李翔、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以及涉及的两家企业——合盛硅业和天山铝业的两名代理律师均到庭答辩。

  4月1日上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李翔本人因工作没有到庭,委托了代理人到庭答辩。庭审后法院宣布了判决结果,判决认为,该案是一起因公民申请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公开环境报告书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合盛硅业公司和天山铝业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李翔认为,石河子市环保局仅凭两家企业的意见,就确认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及商业秘密而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进行全文公开以及公开到什么程度做出明确规定。其次,环境报告书的公开程度是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规定为准则的。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本案中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征询了两家企业的意见后认为,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将对两企业的竞争地位造成损害,据此作出不公开环评报告全文的行政决定,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等费用由李翔承担。

  “判决说理”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昨日李翔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已经预料到这个结果,虽然诉讼请求被驳回,但他并不感到失望。“自己该做的都已经做了,而且此案引起了石河子市民对城市环保的广泛关注,这本身就是一个胜利。另外,4月1日宣判我没有到庭,是因为正好单位有事抽不开身,并不是刻意回避判决”。

  同时,李翔对判决书对整个事件的陈述非常满意:“判决书不仅详述了案件引发的因由、争议焦点和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还细述了政府信息公开所具有的重大社会价值,以及环保部门所做行政决定合法不合理的现实,值得反思。”

  记者了解到,由于此案是石河子市首例起诉政府信息不公开案例,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时便高度重视案件的审理,组织原、被告和第三方的代理律师进行了细致的答辩。对宣判结果,法院显然也进行了认真准备,5页判决书中近三分之一的篇幅是和案件焦点并不直接相关的背景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和对被告给予警示等内容。

  比如,判决书中提到,目前的法律实践中对商业机密的认定标准过于抽象,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判断规则,这给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带来困难。本案中,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经过利益衡量后作出的不予公开两家企业环评报告全文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合理性方面存在不足,但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

  法院还通过判决书提醒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虽然企业主张其商业秘密固然具有正当性,但任何权利都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企业在主张对其有利的商业秘密时不能逃避对社会应尽的责任,若仅仅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不考虑公民的知情权,会造成公民知情权的无法实现,并可能为企业滥用权利打开大门。

  “通常判决书只注重对判决结果的论述,如果驳回诉讼请求,一般只谈驳回的法理依据。而此次判决不仅谈到了制度上的缺陷,还向胜诉方提出警示,整个社会更应该从本案中认真反思我们的环保理念、制度和意识存在的问题。”李翔说,对自己而言,事情已经到此为止,并不准备提起上诉。

  案件引发市民关注环保话题

  李翔状告石河子环保局从立案以来一直是石河子市民关注的热点话题,在网上,网民对此事的关注也从案件本身延伸到对石河子市空气、蓝天的关注。

  李翔本人也向记者表示,促使他打这起官司的动因确实是来自对石河子市环境污染的担忧,“其实生活在石河子的市民都能亲身感受到,天没以前蓝,空气没以前好,只不过由我引发了大家对环保的集体关注而已”。

  一直关注此案的石河子大学法学院讲师韩川认为,李翔诉环保局案件很典型,这对于公民个人推动法制建设、公众环保有很深的意义。(记者 曹华)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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