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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预防冤案再现更需理性司法

2013年04月10日 15:13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期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改判的几起冤案,再度引起社会的关注。分析冤案的形成,总免不了与无罪推定、侦查权监督、控辩审关系、审判独立,乃至于刑讯逼供、案件协调等有关,有些几已成了痼疾、顽症。对于反复发作的“病症”,唯一可行的解决方案就是下“猛药”,毫不迟疑地对违法执法行动予以追究。

  除此之外,为了避免冤案再现,在刑事司法尤其法院审判过程中,还须着重倡导以下观念:

  一是“热案冷处理”。有些有影响的案件难免会成为社会焦点。对“热案”如果进行“热处理”,常常难以保持平和的心态,受法外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较多。很多冤案错案就是如此形成的。因此,倡导“热案冷处理”,强调司法要保持应有的理性十分重要。不恰当地提倡“从快”,很容易受情势、情绪影响,很难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甚至会出现“情绪化”判断和“跟风式”裁判。

  二是“零口供”证据审查。“零口供”证据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实行,但还是值得借鉴的,它是避免错案形成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可以考虑如果把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视作为“零”,看其他证据链条是不是完整、是不是还能支持起诉意见,因为被告人完全可能在被起诉之后推翻供词。我们发现,在被告人不承认有罪的情况下,错案发生的几率常常很低,因为这时,控方会去尽力全面收集各种相关证据材料,工作会做得很仔细。而一旦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司法人员就常常容易轻信口供,而忽视对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审查。因此,引进“零口供”的证据审查方式,可使指控证据建立在更为坚实的事实基础上。

  三是关注被告辩解和辩护。有时,一旦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了自我辩解,就认定他们认罪态度不好。这在无形之中会剥夺了他们的辩护权,导致被告人为了博得一个“态度好”的印象,就放弃自我辩护和合理辩解,就容易导致差错的形成。所以,司法机关应当更多地倾听他们的自我辩解和律师的辩护意见,真正做到兼听则明。

  四是改变“设身处地”思维模式。常常听到如下“指示”和“高见”:“你们要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你们要换位思考”。如果从体察民情的角度上看,这些话没错。但司法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和要求,它是冷静、客观和有一定距离感的理性活动,如果司法人员都采取“设身处地式”的思维方式,又如何保持应有的中立立场呢?如果他们都设身处地地想着“被害人假如是我的妻子或者亲姐妹”、“被偷的财物如果是我家的东西”等,那一定会过度重判被告人,不出错案甚至冤案才是怪事。

  理性司法尤其重要,司法工作者在案件的审查、判断和裁决过程中,需要力争保持一种“超脱”、“不凡”的客观立场和理性态度,唯有严格依法办案,才能避免冤假错案。(游伟)

【编辑: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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