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休完产假被辞 劳动监察:可要求上岗或补偿
产假刚休完,准备回去上班的前一天,家住银川市的海女士却接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2012年3月中旬,海女士应聘到宁夏天雨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做出纳。实习期满后,公司与海女士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并为她购买了社会保险。当年12月,已有半年身孕的海女士到医院做孕检,发现胎儿异常,医生建议引产,海女士到公司请产假。她告诉记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的,有42天产假。但她请假时,公司表示现行标准不一,她可以随意请假,于是她就请了60天产假。
今年2月1日,海女士休完产假准备去上班,公司表示春节将至,让她过完年再去。可春节长假过后,海女士打算上班的前一天,接到公司通知,要和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海女士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哪知,公司一位马姓出纳表示,之所以与海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她在休假期间正好也是公司出纳工作最忙的时候,公司不得已新招了一名出纳。因为这次聘请的是一位有多年财务经验的人员,而岗位只有一个,所以公司决定辞掉海女士。
4月9日,记者来到金凤区劳动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咨询后得知,如果能确定公司是在员工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可通过调解获得岗位和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标准一般是一年工龄抵一个月工资。海女士在该公司上班虽未满一年,但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而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该公司应照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律师说法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律师马晓明告诉记者,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42天的产假。因此,如果海女士所在的公司确实表示过,让她过完年再来上班,则意味着该公司已同意续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完全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此,建议海女士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