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松阳一男子非法集资6亿多获刑
中新网丽水4月16日电(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胡丰盛 通讯员 松法)利用赚钱的幌子大力宣传,为的只是吸收获得更多的资金。16日,记者从浙江松阳法院获悉,因在松阳、贵州两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亿余元的原松阳三运公司总经理夏宗清,已于近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以煤矿名义集资 年利率18%至25%
据了解,被告人夏宗清曾任浙江松阳县三运公司总经理。因企业经营的需要,自2005年开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
2006年,其投资经营贵州省金沙县长坝乡长盛煤矿后,便在松阳县西屏镇长虹中路简易房设立办公室,雇用财务人员汤某负责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资事宜。
之后,夏宗清以长盛煤矿的名义,让职员大肆宣传,并以年利率高达18%至25%为诱饵,以这种“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使以夏宗清为首的集资单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了大量的集资。
资金链断裂 集资高达6亿多元
2011年12月,夏宗清将贵州的长盛煤矿转让给贵州国源矿业公司后,仍非法向社会集资。但部分得知情况的借资户,纷纷要求其提前偿还借款,夏宗清的资金链出现了断裂。
纸包不住火,这一信息很快被松阳警方掌握,警方在第一时间控制了夏宗清本人,冻结了他的房产及个人存款。
2012年5月19日,夏宗清迫于压力向松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据查,被告人夏宗清在浙江省松阳县、贵州省金沙县等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达6亿余元,其中1.5亿余元未归还,受害群众达200余人。
目前,在其配合下,公安机关已经追回赃款6000余万元。
判刑6年 罚款30万
松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宗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个人或者长盛煤矿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且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夏宗清自动投案,且其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借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判决夏宗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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