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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八成犯罪嫌疑人认为透支不还不是犯罪

2013年04月18日 11:1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很多犯罪嫌疑人都认为欠银行的钱不是什么大事,只要到时候把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还了就没事了,并不知道这样可能会触犯刑律。部分犯罪嫌疑人通过改变联系方式来逃避银行的催收,他们没有意识到这种所谓的“躲避银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透支信用卡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还款,是否只要在事后还清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就没事了?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金融犯罪检察处检察官陆俊钊和许晓燕日前告诉记者,透支信用卡不还会构成刑事犯罪。来自西城区检察院的调查显示:从2010年开始,该院办理的经济类犯罪中近八成为信用卡犯罪,其中九成以上的信用卡犯罪为诈骗犯罪。“多数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许多犯罪嫌疑人认为透支信用卡不还不是犯罪。”

  常见信用卡犯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经济学博士石某先后在9家银行办理了12张信用卡,为做期货刷爆了所有信用卡,透支30余万元。2013年3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石某提起公诉。

  据介绍,石某从2008年开始相继在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等9家银行办理了12张信用卡。2010年,石某开始做期货,但一直处于赔钱状态。为周转资金,石某用信用卡取现还账,最终刷爆每一张信用卡。在2011年9月之前,石某曾给每家银行分别偿还过一部分钱,从几千元到一两万元不等,但均未还清全部欠款。此后,银行陆续冻结了石某的信用卡,并多次以短信、信函、电话等方式催其还款,但石某因投资失败丧失了还款能力。

  陆俊钊告诉记者,石某总计透支30余万元,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陆俊钊表示,根据办案实际,常见的信用卡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像石某一样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即犯罪嫌疑人将自己办理的信用卡进行透支,经银行两次催缴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且未归还的本金金额在1万元以上。二是“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此类犯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继续操作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信用卡,套取现金后非法占为己有;另外一种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值得一提的是,‘冒用’型信用卡犯罪的立案标准为本金5000元。”三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涉及的犯罪手段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在5张以上或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张以上。“此类案件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仅今年前三个月我们就审查起诉了6件6人。”陆俊钊说。

  八成犯罪嫌疑人认为透支不还不是犯罪

  记者掌握的一组数据显示:2010年至今,西城区检察院共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249件264人。从案件总量看,2011年与2010年基本持平,2012年的案件数是2011年的9倍。其中信用卡诈骗案件在2010年占全年信用卡类案件数的87.5%,在2011年占84.2%,在2012年占91.8%。

  “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都认为欠银行的钱不是什么大事,只要到时候把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还了就没事了,并不知道这样可能会触犯刑律。部分犯罪嫌疑人通过改变联系方式来逃避银行的催收,他们没有意识到这种所谓的‘躲避银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许晓燕对记者说,一些犯罪嫌疑人至案发时,已拖欠银行钱款两三年,利息和滞纳金的数额远远高于本金数额。许晓燕补充说,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其他信用卡犯罪领域,有些嫌疑人认为拿着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的行为最多被行政处罚,没有想到会触犯刑事法律,甚至有犯罪嫌疑人认为将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里的钱取出来不会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非理性申办和使用信用卡也是诱发信用卡犯罪的原因之一。许晓燕表示,检察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抱着“没有信用卡是落伍表现”的攀比心态去申办和使用信用卡,这导致他们在申办信用卡时没有考虑自身的经济状况能否确保按期归还欠款,能否抵御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高额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风险。而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这些犯罪嫌疑人没有形成按期还款的习惯,当银行催收时,发现产生了高额利息、滞纳金后又懈怠还款,当利息、滞纳金数额越来越大时甚至采取切断联系方式等行为逃避催收。“这些犯罪嫌疑人本身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却仍然申办使用信用卡,或者将信用卡作为融资手段或经济来源,没有形成使用信用卡的‘信用’意识。”

  许晓燕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批发放信用卡不规范是造成这类犯罪居高不下的第三个主要原因:部分银行为扩大信用卡市场占有率,不严格执行申请客户资信审查制度,降低了发卡标准;在发卡时对信用卡使用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恶意透支的法律后果的告知不明确、不充分。

  提防新型信用卡犯罪

  采访中,陆俊钊和许晓燕特别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信用卡犯罪案例:

  外来务工人员张某原在一所大学当保安,但一直感觉挣钱太少,后来得知堂兄帮人办理银行卡挣了不少钱,便向其要来开办银行卡的QQ群。在这个群中,张某看到有人承诺,若帮其成功办理一套银行卡和U盾,就给70元报酬。于是张某联系了信息发布者王某,王某先是带着他去照证件照,几天后给了他几个伪造的士兵证。张某一看,自己原先穿便装的证件照已经被PS成了军人照,每个士兵证上的名字都不一样。张某带着伪造的士兵证和相关信息资料到银行办理信用卡,然后将办好的网银卡、U盾、口令卡交给王某,每办成一张王某给他70元钱。后来,张某拿着假士兵证在一家银行办理银行卡时被工作人员识破,随即被当场抓获。

  检察官告诉记者,从2012年开始,信用卡犯罪逐渐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手段,尽管发案数量不多,但是案情更复杂,社会危害性增大。

  根据检察官的统计分析,新型信用卡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脑合成制作的士兵证等身份证明到银行骗领银行卡,然后倒卖给他人。二是经过精心策划,事先购买能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读卡器等设备,然后使用假名进入北京市一些高档酒店应聘服务员,趁顾客刷卡消费之机,窃取顾客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和密码,然后通过事先购买的设备制作伪卡,到外省市ATM机上提取现金或进行大额刷卡消费。三是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他人的身份信息,以此骗领他人信用卡并截留进行透支消费。

  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去踩刑事法律的红钱

  “信用卡犯罪动机往往是将信用卡作为融资手段或经济来源。”检察官介绍说,从主观故意方面看,部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在使用信用卡的前期有不定期的还款行为,案发后通过各种途径筹钱将信用卡欠款还清,包括本金、利息和滞纳金。也有部分嫌疑人,尤其是中小个体户,将信用卡作为融资手段,存在“挣钱就还,挣不上钱就不还”的放任心态;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辞了工作之后,将透支信用卡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这两类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往往无法归还银行欠款。

  对此,检察官提示,应当提高民众对信用卡的法律认知——

  为防止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的多发,办卡人应当在办理信用卡之时,先了解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信用卡的相关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规定,清楚不及时还款的民事及刑事后果;在办理信用卡之后,要严格遵守银行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落入刑事法网,使信用卡成为日常生活的帮手而不是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

  面对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时,应当知晓继续取钱的行为实质上是非法取得了银行代为保管的他人的钱财,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也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是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这与捡拾他人掉在马路上的钱不是一回事。

  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都构成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检察官最后提醒说,我国在金融犯罪方面的刑事法网比较严密,这为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大家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去踩刑事法律的红线。徐盈雁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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