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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冤案赔偿由国家支付 蒙冤叔侄索赔无依据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5月06日 06:53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浙江张高平与侄子张辉蒙冤10年终获清白一事有了新的进展,张高平叔侄已正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和冤案补偿。其中,索赔最高的一项是“张高平为运输个体户,当时每月净收入3万元(有据可查),要求补偿280万元”。此外还包括“国家赔偿及精神赔偿180万元”,“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15年,两人共28万元(10年冤狱劳动技能难以恢复要求解决养老问题)”,老母10年赡养医疗费、未成年女儿抚养费等。索赔共计12项,总金额达702万元!

  另据媒体报道,河南村民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近12年后,近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释放。他表示,希望获得10万元的国家赔偿。

  两起案件受害人的赔偿要求为什么差距这么大?张高平叔侄能获得那么高的国家赔偿吗?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界定?张高平作为运输个体户的间接损失应不应该得到赔偿?就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冤案受害人可获赔偿

  无论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金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说:“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或者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张高平叔侄和李怀亮都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那么,该由谁来赔偿他们呢?胡锦光指出,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张高平叔侄案中,浙江省高院应该是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李怀亮案中,当年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应该是赔偿义务机关。

  胡锦光强调,无论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金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之所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为了方便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避免有责任的机关相互推诿扯皮。因为,冤假错案一旦发生,拘留、逮捕、审判等环节相关部门都有过错。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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