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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疾病缠身被撞死司机不服 法院:肇事方全赔

2013年05月15日 13:53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突发车祸,伤者抢救无效死亡,肇事方却认为:死者生前患有肝硬化、肾结石、糖尿病等多种疾病,死者的死因不明确,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青羊法院审理认为,这些都是慢性病,交通事故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肇事方应赔偿40多万元。

  去年2月24日早上,姚某开车由天府广场向中医学院方向行驶,8点过撞上了骑自行车的小娟(化名),小娟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40分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娟不承担事故责任。

  然而,姚某却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医院的手术治疗方案却被小娟的父母拒绝,他们坚持选择保守治疗。而且,尸表意见书载明小娟有多种疾病,通过尸表检验不能明确其死因,建议进行尸检,但小娟父母拒绝尸检。姚某向法院申请了就小娟的死亡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却因遗体的火化无法进行鉴定,其责任应由小娟父母承担。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小娟受伤后送到成都市中医药大学进行抢救,其父母中午时才知道女儿出了车祸,赶到医院。医院提出手术治疗方案,由于小娟的父母都是医务工作人员,他们认为已经错过手术的最佳时机拒绝开颅进行手术治疗,要求采取保守治疗方案救治。当天晚上小娟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临床诊断显示小娟急性对冲性右额颞脑挫裂伤、胸腔积液-双肺挫裂伤等,同时还有中度肝硬化、右肾结石、糖尿病等。

  法院认为,小娟虽患有肝硬化、肾结石、糖尿病等疾病,但这些都是慢性疾病,至交通事故发生时,小娟仍能正常生活,没有性命之忧,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她受伤,送到医院抢救不到24小时死亡,此次交通事故才是导致小娟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对于小娟父母的损失共计40多万元,除了保险公司应支付的金额和姚某垫付的费用以外,姚某还应该支付8万多元。 青羊法 成都商报记者 柏阳月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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