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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受访者称买卖窃听器材不违法 部分因好奇购买

2013年05月21日 07:3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你认为买卖窃听器材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这一问题,有42.12%的人认为违法;

  57.88%的人认为不违法。

  “你认为窃听器材随意买卖的危害大吗?”

  对于这一问题,55.98%的人认为危害大,因为隐私轻易被泄露,让人没有安全感;

  44.02%的人认为危害不大,不少人购买是因为好奇。

  “你认为该如何规制随意销售窃听器材的现象?”

  有37.74%的人认为,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应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查处,从源头抓起,堵截生产厂商;

  50.62%的人认为,要完善相关法律,加大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

  目前,市场上窃听器材泛滥,随意买卖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任其发展,个人及企业隐私将无从保护。对此,不少人均有担忧。《法制日报》视点新闻部联合搜狐网对此进行了在线调查。

  55.98%的人:

  隐私轻易泄露缺乏安全感

  “你认为买卖窃听器材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这一问题,有42.12%的人认为违法;57.88%的人认为不违法。

  北京律师靳学孔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这说明很多人不了解法律。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因此,非法购买、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都属于违法行为。

  靳学孔表示,针对间谍专用器材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刑法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既包括无资格者生产、销售,也包括有资格者不按有关规定生产、销售,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间谍专用器材,是指无权使用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构成非法使用间谍专用器材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间谍专用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

  靳学孔表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如果同时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窃取公民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受到治安处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你认为窃听器材随意买卖的危害大吗?”

  对于这一问题,55.98%的人认为危害大,因为隐私轻易被泄露,让人没有安全感;44.02%的人认为危害不大,不少人购买是因为好奇。

  “我觉得所谓的危害性跟个人的使用目的有关,跟窃听器材无关。有的人就想通过窃听来要挟,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把个人隐私的泄露只单一归结到窃听器材上,或者说窃听器材泛滥造成隐私泄露,这种说法不妥,只能说使用者的行为有问题。”北京市民张先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50.62%的人:

  完善法律拓宽监督举报渠道

  “为何销售窃听器材的行为如此泛滥?”

  对于这一问题,有32.08%的人认为不法商贩为逃避查处都比较隐蔽,监管部门难介入,处罚力度不够;

  67.92%的人认为许多人有需求,或是夫妻、或是商业竞争对手,有需求就有市场。

  记者了解到,目前,使用窃听器材的人基本为以下三类:一是监控对方的夫妻;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商业竞争对手;三是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

  靳学孔认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一般都比较隐蔽,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不容易被发现,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难度较大,受到侵权的个人或单位举证的难度也较大。但是,再隐蔽的违法犯罪活动都会留下一定的线索或证据,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只要加大打击和维权的力度,涉及间谍专用器材的违法犯罪活动能够得到遏制和打击。

  对于“你认为是否应该严厉打击买卖窃听器材的行为”这一问题,有55.04%的人认为应该,此种行为侵害了公民个人隐私权,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44.96%的人认为不应该,社会危害性不大。

  “专用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就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国家对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靳学孔说。

  “你认为该如何规制销售窃听器材的现象?”

  有37.74%的人认为,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应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查处,从源头抓起,堵截生产厂商;

  11.64%的人认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对买卖双方都要进行处罚;

  50.62%的人认为,要完善相关法律,加大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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