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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童河道溺亡家长起诉街道 自身担责85%

2013年05月21日 09:3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去年七月,一正在读三年级的十岁女童在广州市南沙区蕉门河溺亡。女童父母有疏忽照顾的责任,但他们认为河道的管理方南沙水务局和南沙街道办也有责任。近日,南沙区法院判决认为,女童父母应对女童溺亡承担85%的责任,南沙街道办承担15%的责任。

  女童父母:

  违章台阶致女儿溺亡

  去年7月30日14时30分左右,熊先生和陈女士的女儿熊某莎随同学出去玩后,一直未归。直至第二天17时30分左右,熊先生夫妇终于在南沙蕉门水道利民电器厂后面沙堤发现女儿尸体。

  痛失爱女的熊先生和陈女士起诉称,经南沙边防派出所调查,熊某莎与其他小孩玩耍至蕉门水道河堤,见河堤围墙边有简易台阶可以下去河床,且台阶附设一截水泥路面延伸到江面,就下去玩耍,结果被河水冲走。由于数公里长的河堤高达数米,如不借助梯子根本无法下去,只有这一简易台阶可以下去,并有一条狭长的水泥路面延伸到河里。

  熊先生和陈女士认为,正是这一违章搭建的台阶造成了女儿溺水身亡的悲剧,于是将南沙水务局和南沙街道办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组织调查时,事故现场地段河堤防浪墙体有用黄色底漆喷有 “河堤范围,水况复杂,严禁游泳!南沙街道办事处”的警示标志,为近期喷涂。庭审过程中,南沙街道办事处确认日常巡查养护中,偶尔会使用事发地点的台阶,下到水泥道路上检查水利设施,但台阶不是巡查工作所必备设施。事故发生前,台阶没有设立栏杆,防浪墙上警示标语也是在事故发生后喷写的。

  法院判决:

  父母和街道办均应担责

  法院认为,根据指认,能够确认熊某莎玩水及下水的地点,属于南沙街道办事处管理养护范围。该河堤防浪墙有石块堆砌的台阶,与台阶连接处还有一水泥路面延伸至水面,客观上为熊某莎下到江面玩水提供了便利,与其溺水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南沙街道办事处作为事发台阶所在河堤管理养护单位,未在台阶所在河堤设立栏杆和警示标志,故应对熊某莎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熊某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原告熊某莎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对熊某莎溺水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原告与南沙街道办事处各自过错程度,确定原告承担85%过错责任,南沙街道办事处承担15%过错责任。 (记者 练情情 通讯员 贺小丹)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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