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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因私搭雨棚对簿公堂 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

2013年05月21日 10:55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认为邻居占用两家共用屋顶搭建的雨棚造成自家房屋漏水,吉安两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维修房屋或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5月9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随着该案的审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再度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而该案中原告诉请1元精神损失赔偿,则被网友认为完全是为了讨说法。

  公共露台被占用

  诉请1元精神损失费

  吉安市的两名原告郭某和李某与两名被告张某和王某是邻居,两家都住顶层。2011年5月,两被告在两户之间的公共露台上搭建了玻璃雨棚,砌了两堵墙,铺设了地砖、瓷砖,填埋了水管等,并在自家墙上开了一扇门使用公共露台。2011年5月18日,两家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两家共用的楼梯屋顶空地由被告搭建阳光雨棚使用,但被告保证,若因被告搭建的阳光雨棚造成原告房屋出现渗水、漏水、损坏等情况,被告必须将共用楼梯屋顶空地恢复原状,并承担维修或补偿责任。

  一年之后,原告发现自家的房屋靠近共有部分墙面有损坏现象,就要求被告拆除雨棚等物,但被告不予拆除,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恢复公共露台原状,维修房屋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原告无法举证

  精神损失索赔被驳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主审法官做工作,两被告拆除了搭建的玻璃雨棚、墙和水池,并已停止占用公共露台。但被告认为原告家的房屋损坏与自己的搭建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占用共有部分违法。但两被告已拆除搭建的主要设施,并停止占用。而两原告没有举证证实其房屋内墙损坏系由两被告占用共用部分所致,故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概念模糊

  精神赔偿难获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遭遇侵权后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最终却因为无法举证而被驳回。据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称,这是因为目前不少被侵害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模糊,导致在没有构成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就是要对个人的精神上造成损失,并能举证证实损害的,法院或维权部门才会支持被侵害人的维权。”

  网友认为

  索赔1元只为讨说法

  被侵害人提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具体标准呢?南昌一名法官介绍,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因为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并没有财产的价值。

  有法官表示,提出什么样的诉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但诉讼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司法资源有限。从这一角度讲,提起1元诉讼,这一权利的行使方式是否恰当值得思考。

  对此,网友“天下有情”认为,被侵害人索赔1元的要求,不外乎就是为了给自己讨要一个说法,证明自己确实被侵害了。

  (文/刘朝霞 廖涛 记者龚汉斌)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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