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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帮助伪造证据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获刑

2013年05月21日 13:5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被告人钱建强利用多年参加民事诉讼的经验,与另一被告人陆少华串通、伪造证据,异地两次提起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了两份错误的民事裁判,并多次将明知是错误的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使用。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钱建强有期徒刑四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陆少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海门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现年53岁的被告人钱建强,系原张家港市恒立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恒立公司清算组组长。自2004年起,钱建强所在公司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发生纠纷,恒立公司清算组多次与国贸公司进行民事诉讼。因恒立公司清算组提起的民事诉讼缺乏相关证据,2008年2月,钱建强指使被告人陆少华(系恒立公司原海门籍员工)虚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伪造了恒立公司与陆少华订立的订购协议、业务往来对账单等证据,由陆少华为原告、以恒立公司为被告向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致使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民事判决。钱建强将该份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在恒立公司清算组与国贸公司之间的多次民事诉讼中使用。

  2009年3月,钱建强指使陆少华虚构仓储合同转让法律关系,伪造了恒立公司所欠张家港市联宇公司的仓储费由钱建强担保的仓储费担保合同、联宇公司将钱建强担保的恒立公司清算组所欠仓储费转让给陆少华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由陆少华为原告,以恒立公司清算组、钱建强为被告向海门市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致使该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钱建强将该份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在恒立公司清算组与国贸公司之间的民事诉讼中使用。案发后,上述两份错误的民事判决文书均被海门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建强以唆使、引诱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民事裁判,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损害了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陆少华帮助上诉人钱建强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民事裁判,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考虑到被告人陆少华在司法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决定对被告人陆少华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钱建强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陆少华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钱建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钱建强指使他人作伪证,导致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两份错误的民事裁判,且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牵涉三级三地法院,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导致司法机关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综合上诉人钱建强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手段方法、作案次数、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危害后果以及多次将明知是错误的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使用等情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建兵 吕 敏)

  -连线法官-

  主动防范虚假诉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除侵害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外,还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该案二审审判长杜开林介绍,本案中,被告人钱建强从自身利益出发,伪造相关证据,指使他人两次提起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两次作出错误的民事裁判,并将此作为证据多次用在诉讼活动中,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被告人陆少华两次帮助伪造订购协议等诉讼证据,并提起虚假诉讼,其行为亦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有的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破产,但利害关系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债务,与虚构债权人串通后,由其向法院起诉,以达到‘合法’转移资产的不法目的;在离婚案件中,因双方财产争议较大,有的一方当事人就伪造证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关系人大量‘举债’,双方串通后由关系人向法院起诉双方,从而实现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归属个人的不法目的;在拆迁过程中,有的试图采用‘假离婚’、‘假互赠’等方式,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试图利用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来对抗拆迁政策,以期谋求更多的拆迁利益。”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杜开林审判长介绍,随着经济纠纷及其诉讼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在民间借贷、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已经资不抵债或已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或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改制中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或继承纠纷、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纠纷等六种类型案件中,虚假诉讼较为常见,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杜开林提醒,在审判实践中,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可能伪造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的;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的;调解协议达成异常容易的案件,法院应谨慎审查,积极主动防范虚假诉讼的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顾建兵 吕 敏)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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