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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罪”获轻判是在误读法律

2013年05月21日 15:03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为了躲避刑事处罚,泰州男子王如意在与同伴一起抢劫过境货车司机以后,借用了弟弟的身份证,通过创业成为一个亿万富豪。为弥补年轻时犯下的“罪过”,王如意慢慢走上了慈善“赎罪”的道路,直到落入法网。记者昨天获悉,考虑到诸多因素,宝应县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定罪,判处王如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据5月20日《扬州时报》)。

  众所周知,“抢劫罪”在刑法中属于重罪,最低量刑是3年,根据泰州这名男子的作案情况来看,适用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属于本条规定十年以上的情景范围,即便如此,一般情况下也极少“被判三缓四”,而王如意不仅作案后潜逃,还借用弟弟身份证“潜伏”下来,并通过自己努力成为亿万富豪,直到同案犯刑满释放对其敲诈不成举报才被警方抓获,应当说,即不存在投案自首也不存在“重大立功表现”,获得如此轻判,的确与其长期的慈善行为有直接关系。

  无独有偶,就在日前有媒体报道,广东惠州的周添来1994年犯下“袭警”成为“负案在逃犯”,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居然被警方“遗忘”了,周添来不仅没有四下逃窜反而在村里一直安然居住,并且10年后还当选为本村村官,直到2009年后被抓获归案,2010年,惠州市惠东县法院以周添来任职村主任期间表现良好为由,给予减轻处罚,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都是犯下了抢劫罪,同样是负案在逃,巧合的是两人最终判决距当初作案时也都过去了15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作案后负案在逃被抓获后一般是“从重”,并没有在逃期间“表现良好”或“赎罪”可以从轻处罚一说,笔者认为,这两起案件当事人最终获得法院“轻判”,并不主要因为王如意做了慈善或是周添来在当村主任期间“表现良好”,媒体这样报道确实存在着对法律和法院判决的“误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或在刑事拘留期间,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等重大立功表现,或是主动交代警方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显然并不包括负案在逃期间的“慈善”或“表现良好”。

  笔者以为,这两期从轻判决案例,法院并不存在随意性,而是有法可依,按照两人的犯罪事实来看,即使依法从重判决,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也就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而两人在犯罪之后,虽然“逍遥法外”15年,但这期间不仅没有重新犯罪,危害他人和社会,反而为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根据刑法的“追诉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这也就是说,两人自犯罪到被抓获中间已经相隔15年,远远超过了“追诉时效”,尽管刑法第八十八条同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显而易见两人在追诉时效期内的积极表现为其从轻判决创造了条件,是法院综合各方因素慎重依法判决的结果,更体现出法律的宽严相济,而且这种从轻判决不会造成任何不利后果。

  媒体如果仅仅以某些犯罪嫌疑人潜逃期间做好事、做慈善或表现良好获得法院轻判,不仅是“误读”法律和法院判决,也很容易引起公众误解,似乎“功过”可以相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某些“功”可以作为某些犯罪从轻判决的一个因素,并不起到决定性作用。但可以肯定的是,偶然的犯罪之后,只要痛定思痛,不再重新犯罪以及危害他人和社会,真诚悔过,法律只会从轻不会重判,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惩恶扬善。  朱永华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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