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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子行窃后自首 被处罚金2000元

2013年05月24日 13:47 来源:西宁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刚察县检察院对被告人尕某某盗窃一案在庭审中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该案处理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制度,做到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尕某某在刚察县某餐厅打工期间,见店内老板将自己的黑色女士背包放在收银台下,遂起恶念,趁老板不注意将包内1500余元现金盗走,所得赃款均已挥霍。案发后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数退还赃款。

  刚察县检察院在审查中,办案人员仔细讯问了尕某某的生活和心理状态,了解到其有孕在身,办案人员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调整办案思路给予其真挚的关怀,使其认识到犯罪危害性。鉴于尕某某已怀孕,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并且涉案金额较小,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案发后如数退还赃款,综合案情,办案人员当庭建议对尕某某从轻处罚。最终,刚察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尕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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