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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打翻豆浆致残 店家担责被判赔24万

2013年05月24日 16:27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2012年2月的一天,厦门四年级小学生晓婷在上学途中不慎打翻了店家放在门口过道上的滚烫豆浆,造成左腿九级伤残。为此,晓婷状告店家,索赔损失。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店家负全责,须赔偿24万元损失。。

  滚烫豆浆浇在左腿,小女孩造成九级伤残

  晓婷现读小学四年级,家住厦门老城区。每天上下课,她都要途径老城区的一处骑楼老巷。2012年2月的一天早晨7点左右,她像平时一般经过骑楼。然而,楼下小吃店老板出于方便,将一桶刚烧开的豆浆摆在店门口的柱子旁。由于雨天道路湿滑,晓婷经过店门口时,脚下一滑,身子一倾,打翻豆浆桶,滚烫的豆浆顺势浇在晓婷左腿上,致使大规模烫伤。

  晓婷随即被送往医院急救,诊断的结果为“左下肢热液烫伤二度”。为进一步保证治疗效果,半个多月后,她又转院进行植皮手术。但是医生对此并不乐观,“将来如果瘢痕生长造成关节活动障碍,还要再做手术。”

  10月,晓婷左腿上留下的疤痕最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疤痕的形成导致左膝关节活动受限,晓婷连正常蹲下的动作都没办法完成。随着身体的发育,她还需要进行多次疤痕松解手术,二期手术治疗费用预计将达到5万元。

  晓婷家长说,虽然事情发生后,小吃店老板赔付医疗费用8500元。但是之后就没有再关心晓婷的伤情。因此,晓婷家长向店家要求索赔20余万元损失。

  店家辩解:孩子独自上学,家长要负责?

  在法庭上,店家老板认为,事故是晓婷自己摔倒打翻豆浆桶造成的,晓婷自己应承担一定过错。而且事发时下着雨,晓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单独上学,作为她的家长并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因此才造成伤害后果,所以,晓婷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自己的责任,店家辩解称,自己在安放豆浆桶,特意将其放在靠店门旁的柱子边,并不会影响路人行走或造成威胁,因此,自己已尽到一定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较小责任。

  主审法官分析说,事发地点是公共人行通道,事发当日清晨,店老板将滚烫的一桶豆浆放在店门口的柱子旁,其行为已经延伸至公共领域,给公共人行通道上的行人造成了一定的危险,店家又没有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最终导致小婷摔倒被豆浆烫伤。依照相关法律,店家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小婷为9周岁的未成年人,虽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活动,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应认定小婷具有民事行为的效力,家长让她独自步行上学并无不妥。因此,小婷单独上学并不能减轻店老板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店家负担全责,赔偿24万元。

  记者观察 “家长义工”降低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事故的概率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正在推行“家长义工”模式,对加强学生安全防范提供一定借鉴意义。所谓“家长义工”,源于国外,即由家委会组织,每位学生家长利用业余时间,不计任何报酬共同参与学校服务。

  厦门地区的“家长义工”模式提供的服务更多地表现在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维护方面,即由学生家长自行报名,按照班级次序轮流在上学和放学时间维护安全秩序。据记者观察,如今在厦门主要学校的上学、放学期间,都会有六七个家长在学校附近的主要交通路口和车站“值班站岗”,家长们穿着统一的小背心,帮助孩子过马路,引导接送车辆的停放等。“执勤”的家长一般都很自觉、很乐意、尽职尽责。可以说,因为家长的“尽职”,很多交通事故都消除在萌芽阶段,大大降低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事故的概率。

  但是,相对来说,处在校园中的孩子自立能力比较差,为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在邀请家长担任“家长义工”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家长的相关信息,并且要明确彼此责任与义务,以防万一出了安全意外,便于划分责任等。 (记者 马宁 通讯员 杨长平 彭朝辉)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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