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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原地税副局长贪污受贿300万获刑17年

2013年05月28日 11:02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5月28日,大河网记者从三门峡中级法院获悉,三门峡原地税局副局长马某因贪污受贿近300万元,近日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1994年以来,马某先后担任卢氏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三门峡市地税局直属局副局长、义马市地税局局长、陕县地税局局长等职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卢氏县地税局与灵宝人薛某共同组建“卢氏县地灵矿业开发公司”开发钼矿,时任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的马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与当时的局长邹某、副局长侯某(均另案处理)每人参与集资3000元、其他单位职工每人集资1000元,双方约定薛某出资并占有60%的股份,卢氏县地税局以其能够取得采矿证照及外围协调等社会影响力占有40%股份。后由于效益一般,职工退资。1997年国家政策改变要求政企分离时,马某与邹某、侯某利用国家招商引资政策,虚构农民身份采取虚假工商登记的方法,将公司40%的股份转移至三人名下。2004年薛某去世,其子将钼矿转让,马某、邹某、侯某三人分得转让费400余万元,除归还灵宝市地税局服务公司投资款50万元外,邹某分得50余万元、侯某分得30余万元,马某将剩余270万元据为己有。法院另查明,马某在担任义马市及陕县地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共计现金20.4万元,购物券2.9万元,价值2371.6元手表一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270余万元,受贿20余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遂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马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宋向乐 豫报员 萧 剑)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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