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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空白支票填9万想冒领 被抓后坐牢加罚5万

2013年06月06日 12:00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横县籍男子梁某在路上闲逛,无意间捡到一张空白支票,于是心生贪念,拿着支票到银行取款,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却触犯了法律。6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1年9月9日下午3时许,中国银行贵港市港北支行柜台上出现了匪夷所思的一幕:一名男子走到柜台前递给工作人员一张支票,要求取走支票上的9万元现金。工作人员仔细查询后却发现,该支票已在3日前被户主进行了挂失。当工作人员向该男子问起支票的来历时,该男子顾不上取款,紧急逃离了现场。

  由于事发蹊跷,银行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原来该支票是李某丢失的。2012年12月29日,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将该男子梁某抓捕归案。

  今年6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起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支票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梁某辩称,该支票是他于2011年9月份在路边捡到的,对于这个飞来的“横财”,他因一时的贪念才填上9万元后到银行提取的,自己并没有诈骗。

  法院认为,梁某作为一个具有高中文化的工人,就算法律知识再淡薄,也应该知道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自己不具有支配权的他人的支票是犯法的。对于他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一审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194条第一款第(三)项: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情形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根据《决定》第12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解释》第5条第2款: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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