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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擅自领走亡夫骨灰 婆怒告儿媳要求精神赔偿

2013年06月08日 10:56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晨报讯(记者 颜斐)霍女士擅自取走亡夫的骨灰并安葬在河北一家陵园,公婆怒告儿媳要求精神赔偿。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霍女士需给付两位老人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曲先生2008年7月因车祸身亡,遗体火化后,骨灰寄存在北京一家殡仪馆的骨灰堂。火化当天,曲先生的妻子霍女士从殡仪馆取走骨灰存放证,2011年8月,她将曲先生的骨灰取出。之后,曲先生的父母将儿媳告上法庭。两位老人称,儿子火化后,霍女士不顾家人丧失亲人的痛苦,私弃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对方单方持有儿子的骨灰存放证,导致老两口至今未能对儿子进行安葬和祭奠。二人要求霍女士返还儿子的骨灰存放证,不得妨碍其对儿子进行安葬和祭奠,并给付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金。霍女士答辩称,她从未离家出走,更没有下落不明,在双方发生矛盾前曾一起祭奠过丈夫几次。

  一审败诉后,霍女士提出上诉。她说,丈夫去世后,公婆未尽举办丧事义务,整个丧葬事宜均由她自己完成,并自行承担了所有费用,骨灰存放证虽由自己经办,但只要公婆提出祭奠要求,她都积极予以配合。霍女士认为,一审判决金额过高。

  二审期间,霍女士称已将丈夫的骨灰葬于河北一陵园墓地。两位老人认为,儿子原籍北京,把儿子葬于河北有违情理。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曲先生的父母理应与霍女士享有对曲先生平等的祭奠权,霍女士在行使祭奠权的同时,不得妨害老人行使该项权利,根据查明事实,霍女士已将曲先生骨灰从北京的殡仪馆取走安葬,但未通知公婆,侵犯了二人的祭奠权,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据承办此案的法官说,祭奠权是近亲属对亡故亲属进行祭奠、悼念的权利,是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属于自然人亲属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死者的共同近亲属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各方的这一权利。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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