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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摩托肇事伤人 原车主未过户接法院传票

2013年06月10日 11: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6月10日电 (赵新梅 刘霞 蒋青琳)嫌手续麻烦未办理过户又弄丢买卖协议,岂料第三手买家因驾车不慎撞伤行人,原车主险背上“黑锅”。记者10日从重庆忠县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原车主周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忠县新生镇周某接到法院电话,称原告成某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将依法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周某听后一头雾水,并表示自己的车未出过交通事故。法院称渝FMXXXX是登记在其名下的三轮摩托车,肇事者李某驾车时将成某撞伤,现受害者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某获悉情况后,为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亲自前往法院领取传票及诉状副本。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原拥有一辆车牌为渝FMXXXX的三轮摩托车,2009年因三轮摩托车出问题需上千元修理费,遂以旧换新,折抵新车部分价格卖给修理店老板,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事后,因嫌过户手续麻烦,周某一直未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并将协议丢失。

  法庭审理后认为,周某虽未提供书面买卖协议,但其提供2名证人证明他卖车的过程,该证据证明已将渝FMXXXX三轮摩托车车卖给案外人,事故发生时周某已不能对三轮车实际控制、支配、享有运营利益,并说明年份较久买卖协议丢失,已尽一定举证义务。而被告李某作为该三轮车的驾驶人,有义务也有能力举证车辆来源情况,但其仅称车辆系借用他人车辆,拒不说明车辆来源,导致法院无法查清该三轮车的流转情况,其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由此推定李某为该三轮车的实际所有人。

  该法院结合相关情况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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